关于转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建办〔2017〕31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效能,住建部组织对《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建城函〔2010〕166号)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城〔2017〕143号)。现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办法》对考核指标和评分方式作了较大的调整:增加了“污染物收集效能”和“污泥处置”考评得分项,将“污染物消减率”指标评分从“去除量”改成了“去除效率”,取消了对“设施利用率”的考评。各行业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指导污水处理厂在“信息系统”上按考评要求及时更新升级改造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等相关信息,以保证考核评分数据的准确。
工作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城建处污水专班联系。
联系人:谷颖江
电 话:027-68873413
邮 箱:348190359@qq.com
附件: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9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