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远安县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管理的建议
本网讯 近年来,远安县经济快速发展,并确定了工业立县的目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把招商引资作为实现外力拉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破口来抓,重点围绕磷矿资源科学开发利用、优强企业“12555”倍增工程、工业园区扩容提质、远安·中国香菇城、生态旅游名县创建等产业项目开展针对性招商。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2013年共出具42个批次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及红线图,用地面积为113.8万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用地23个,用地面积为62.1万平方米,占总批次用地的55%;共出具49个招拍挂的规划条件及红线图,用地面积153万平方米,其中工业用地30个,用地面就为118.4万平方米,占总出让土地的77%。全年共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1件,建筑面积63.93万平方米,其中工业项目占28.8%。
(二)存在的问题
1、指标确定的问题。未加强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导致《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与项目发展存在一定的矛盾。
2、部分项目存在先建设后审批。因项目投产需要,部分项目存在先建设后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现象,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达不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造成土地浪费。
3、项目缺乏后期管理。一是部分企业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存在开“空头支票”的现象,资金到位率偏低,对项目进行分期建设不能全部完成,造成“多占少用”、“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二是部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方案。三是部分项目存在圈地或者土地长时间闲置的现象。
二、建议
(一)加强用地管制
1、符合规划。各项目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严禁将不符合规划的土地设定为工业区。新上工业项目,除工业园区外,原则上不得在耕地内选址建设。
2、产业集聚。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积极倡导工业企业进园区,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污染集中治理,提高工业园区竞争力,严格限制园区外零星工业项目建设。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报批土地。
3、加强土地出让管理。项目单位申请用地时,其申请用地与该单位原用地一并核算规模,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核定的行业建设用地规模标准。用地面积在50亩以下的,不得分期建设。对于分期建设的大型项目,可预留规划发展用地,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土地产出率、建设进度等分期供地,严禁虚假包装项目圈占土地。
(二)严格用地指标管理
工业集中区内引进的工业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适度规模经营,高效集约、用地节约,无污染、低能耗,不断提升工业集中区档次与效益。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项指标:
1、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投资强度(含取得土地成本、基础设施及厂房等设施建设费用、设备投资)城区不低于30万元/亩,各乡镇不低于20万元/亩;
2、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不得小于0.6;
3、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不得低于30%;
4、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5、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三)加强后期监管
1、项目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的合同进行建设。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建议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建议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2、建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竣工验收制度。工业企业应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进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工业园会同国土、住建、经信、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占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进行检查验收,未按约定内容建设、未完成投资强度的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胡雪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