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问题排查行动
本网讯 近日,随州市住建委、市场站开展了拖欠农民工工资专项问题排查行动,排查结果显示,当前拖欠问题仍在不同程度地存在。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不可预知的风险仍然存在。
四类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较为突出
一是建筑企业故意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因工程质量纠纷不及时支付工程,或故意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随州市在前三季度清欠专项检查中,共发现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严重的项目3个,分别是随州市世纪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世纪星源小区1#-3#楼、随州市坤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坤泰悦都小区1#2#5#7#6#8#楼1#A区商铺楼及地下室、随州市神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兴建的清河星苑10#-17#楼及二期地下室;随州市住建委将拖欠较为严重的3个项目均列入了拖欠工程款重点监控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每月25日前必须将工程款及分包费、人工费支付情况书面上报市住建委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建筑业用工不规范和管理不到位引起的工资拖欠。主要表现在建筑业企业随意使用零散用工,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一旦发生工资纠纷会产生民工上访事件。2015年,在随州施工的湖北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拖欠农民工工资且不积极配合解决,已被市住建委记入“黑名单”并在随州日报等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布。
三是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引起的工资拖欠。如施工企业为节省成本,大多数企业将建筑钢筋加工、模板、砌筑、油漆等劳务分包给专业劳务队伍。分包队伍在工地往往以木工、瓦工等小组形式专业承包劳务作业。施工企业与劳务分包之间签订合同,除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外,往往项目部与"包工头"签订合同,存在转包或层层分包等情况,中间只要有一个环节支付不到位,就会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
四是少数施工企业违反建设合同引起的工资拖欠。如2015年9月、11月,建设随州市青年路大桥的承建商违背土地换项目的BT模式,以房地产形势不好为由,拒要土地而要政府直接支付建设资金。在政府坚决执行BT合同的态度下,承建商多次指使少数民工和社会闲散人员到市政府上访,并先后4次堵住市住建委大门讨要工程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四大问题成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诱因
转包和违法分包得不到有效治理
在当前建筑市场上一个众所周知的“潜规则”就是,大部分工程都不同程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总承包“挂羊头卖狗肉”,专业承包不“专业”,许多开发项目都是一些有关系无资质的人员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然后转手给包工头赚取差价,包工头再把活分给农民工做,一个工程可以转几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这些承包商一旦出现资金困难随时会“拍屁股走人”。包工头拿不到工程款就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受害的自然是这些处于最底层的农民工们。2013年以来,随州市尽管不断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问题的治理力度,先后立案查处此类项目6起,但在查处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阻力,有时候明知某个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问题,但由于很难拿出有效的证据,导致查处起来十分困难。
开发商抵御市场风险能力欠缺
就目前情况来看,拖欠农民工工资绝大部分发生在房地产开发领域,这些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关系搞到地皮后,绝大部分是以土地作抵押换回贷款,然后通过售房还贷。在市场环境好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拖欠现象,而一旦遭遇房产市场萧条,大量问题随之出现,房子售不出去,开发商的资金回笼自然不及时,资金链就会出现断裂,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哪怕是“拆东墙补西墙”也要支付诸如工程材料款、银行利息、各种管理费等,因为涉及这些费用的部门他惹不起,他们能拖的还是农民工工资这一块,只有农民工他才敢“欺负”。比如2008年全球性的经济危机爆发后,迅速波及建设行业,导致该市很多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随之出现了2009年春节前碧桂园项目农民工堵塞高速出口、围堵市政府的大规模上访闹事事件。虽然最终有3家企业被立案查处,但给社会造成了极为不良影响。
农民工自主维权能力欠缺
尽管这几年各级各部门在针对农民工培训教育等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比如定期组织农民工培训、强化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向建筑工地发放维权告知牌等,但由于企业和农民工大多只看重眼前利益等原因,就目前而言,工地上一个小工的日工资至少150元以上,懂点技术活的工人工资更高,有的达到400-500元,企业和农民工都不愿意“浪费时间”学习,导致很多农民工业余学校形同虚设,更多是应付检查走过场,因而农民工整体素质仍然低下,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为了养家糊口,多数人只知道干活拿钱,根本就不知道在受雇用的时候要和雇佣者签订书面的合同,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拖欠工资等问题时,往往拿不出有效的证据,加之有时候孤身在他乡,势单力薄,“惹不起”别人只能自认倒霉。
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工资应以货币的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在处理拖欠问题时,虽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执法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等都有责任来过问,但由于都没有有效的强制执法手段,治理拖欠问题往往只能以协调为主,且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或者是相互“踢皮球”,导致清欠困难重重。尽管劳动者最终可以通过诉诸于法院来解决,但由于受法院审理案件程序所限,一个官司从受理到终审往往需要几个月的时间,拖欠方拖得起,农民工根本就拖不起。2014年市政府首次出台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黑名单”制度》,并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列入“黑名单”其中一项,对拖欠问题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两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倾向需研判
首先要充分认识当前国内经济形势。2015年以来,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日趋严峻,经济增长速度趋缓,经济下行调整还得持续三年,2015、2016年这两年是经济最艰难的两年,未来的形势很严峻,对就业的拉动能力逐渐减弱,企业资金运营风险逐步加大,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性和经济转型调整的压力相互交织,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形势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筑行业拖欠纠纷涉及人数和涉及金额有所上升,上访事件有所增加。从2015年4月份以后,无论是住建委还是市场站,接待农民工上访投诉明显增多,涉及的人员和拖欠金额都大幅上升,拖欠纠纷呈现一定程度的恶化趋势;二是拖欠隐患日益突出。过去几年,建筑行业拖欠问题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存在,但由于经济形势较为稳定,一些拖欠问题一般会很快得到解决,还有一些没有解决的,被拖欠一方由于对建筑业看好或者为了保住长久合作关系而暂且搁置。但随着建筑业经济形势的不稳定,潜在的拖欠纠纷将明显增多,从近段时间接待的投诉情况可以看出,很多都是过去的成年老账,加上正在发生的拖欠,有可能随着年关将至,一并成井喷式爆发,
建议六大举措治理拖欠
健全和完善源头预防机制
各级各部门要在宣传贯彻《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行政许可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认真调查分析发生拖欠的原因,配合政府部门制定相应的治理拖欠的地方性法规。比如近几年各地逐步实施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就是一种很好的举措,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起到了很好的预防作用。
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建项目相关的审批和工程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或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等转包或违法分包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清理出当地的建筑市场。劳动监察部门及时受理拖欠、克扣工资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和投诉,对农民工进行有关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政策法规的宣传。对拖欠工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企业,除将按相关规定处罚外,还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在元旦、春节前后,地方各级政府可以组织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施工企业。检查主要内容为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和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各级政府建设管理局可以为民工建立“个人档案”,以借此规范农民工进城的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定期对施工单位年检。建立“民工档案”的实际作用,应建立包括政府部门、社会和企业在内的互动约束机制。
建立信用体系
通过建立一个信用体系的网络,把违规、不讲诚信的企业向社会公布。地方各级政府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作出相关规定,其中包括建筑业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各建筑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和标准进行劳务分包,不得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企业和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元旦”和“春节”前,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对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大检查,切实抓出成效。对建筑企业恶意欠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将实行一票否决制予以清出当地的建筑市场。另外,可以运用刑罚制裁拖欠农工工资的行为人,通过严厉的惩罚来制止和消除这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增强维权意识
建立民工维权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教育的投入,举办各种针对务工的各种就业培训及法律普及培训,增强民工的法律素质,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还应当尽可能的收集相关就业及工作信息,以及在就业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应对措施,特别是当工资遭受拖欠时,一定及时找相关工会或劳动部门解决,如不能及时取得应得的工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民工工作是的劳动合同签定及时指导,建立健全相应的劳动制度保障和工资预付基金制度。通过培训和指导,是民工的法律素质得到进一步的提高。防止民工因维护正当的权益而使用非法的手段而违法,如要不到工钱绑架包工头。同时防止农民工因法律意识不强而再次发生自杀的惨剧。
完善协调机制
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政府帮助,使农民工建立组织自己的维权工会或加入当地的工会组织,政府应加强对工会的指导作用。政府一方、行业协会代表企业一方、工会代表工人一方,三方协调、定期开会,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目前,建筑等容易发生工资纠纷的行业已逐渐实行三方协调制度。三方协调制度把可能发生冲突与推诿的部门集中在一起,定期交换信息,可以把问题“大化小,小化无”。除了三方协调制度外,我国内地也可参照香港特区成立破产欠薪基金。企业主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基金供款,一旦发生破产,工人可以从基金中得到工资补偿。政府则为破产欠薪基金进行保底,确保基金正常运转。破产欠薪基金抬高企业经营成本,预先防止企业主以破产的名义拒付工人的工资。
提高诉讼效率
人民法院要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的审判,制裁职业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和用工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对于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要“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之间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纠纷,应期“及时受理、及时裁判、及时执行”。对该类案件可实行“三优先”原则:一是优先立案。设立民事诉讼指导、方便民工工资诉讼,从审批立案到办理完立案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除提交起诉状外,还可以用口头方式起诉;对确因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用的,诉讼费可以缓减免,使案件以最快速度进入审判程序。二是优先审理。成立民事速裁庭,凡是欠民工工资案,一律先由速裁庭审理,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经营者愿意立即到庭应诉的民工欠资案,一律当天立案、当天审理。三是优先执行。对涉及民工工资案件,在诉前、诉中、诉后适时有财产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为执行打下物质基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一律先予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进入执行程序的,优先执行,及时为民工追回工资,维护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