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鄂建文〔2017〕17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6〕27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印制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估价机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依据《通知》要求,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已调整为备案管理。为了做好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我省估价机构的备案实行分级管理,一级估价机构备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办负责,有关备案管理事项另行发文;二级及以下估价机构备案管理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
二、着力加强估价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级住建(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提高估价报告质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好房地产估价行业行政管理职责。在房地产估价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前,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暂按《通知》执行。
三、依法加强估价行业自律管理。房地产估价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估价行业自律管理,制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自律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房地产注册估价师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建立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受理投诉、举报,调解执业纠纷。建立和完善估价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资产评估法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制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17日
附件下载:鄂建文〔2017〕1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