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
本网讯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荆政办发〔2014〕50号)文件精神,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支持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荆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通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提取政策,并从2014年12月2日起执行。
一是实行异地缴存互认,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应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转入本地后,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可贷额度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所购房屋总价值等综合确定;最长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且男职工还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
三是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房屋套数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贷款情况认定。《个人信用报告》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还清的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仅有一笔正在还款的购房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其首付比例由房屋总价的60%降至40%,可贷额度从40%提高到60%;严禁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酒店式公寓及其它高档住宅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是允许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成年人在本省范围内购房,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其父母和子女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提取和个贷使用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且提取和贷款须一并申请。
一是实行异地缴存互认,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应将异地缴存的住房公积转入本地后,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二是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年限。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30万元调整至40万元,可贷额度根据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所购房屋总价值等综合确定;最长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至30年,且男职工还贷年龄不超过65周岁、女职工不超过60周岁。
三是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降低二套房首付比例。职工家庭房屋套数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记录的《个人信用报告》贷款情况认定。《个人信用报告》中无购房贷款记录或购房贷款已还清的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仅有一笔正在还款的购房贷款记录的职工家庭,新购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其首付比例由房屋总价的60%降至40%,可贷额度从40%提高到60%;严禁向购买第三套(含)以上住房、酒店式公寓及其它高档住宅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四是允许职工家庭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成年人在本省范围内购房,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其父母和子女还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50%,提取和个贷使用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且提取和贷款须一并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