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
鄂建文[2011]6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建办[2011]18号),结合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及《2011年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要点》,现就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进一步做好我省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夯实安全监管工作基础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人员管理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之一,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力争解决本级并协调解决所辖区(市、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参公管理、适当增加监督人员编制、经费财政全额保障等问题。要从资金保障、工作保障、待遇保障等方面切实解决安全监督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监督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考核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人员的执法行为。
要不断优化安全监督工作手段。广泛推广新型的安全监管计算机辅助管理软件,加快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监管信息的共享能力和时效性。规范安全监督工作档案管理,使工作轨迹清晰,具有可追溯性。加强对安全监督人员履责的督促检查,及时开展行业内的交流和研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抓好“三个突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36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责任落实为重点,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全面落实施工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主体的主体责任。强化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施工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督促企业实行施工现场领导带班制度,实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承诺制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在建工程项目要有施工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总监在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对于有关负责人未履行职责的,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于发生事故而没有负责人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做好“四个结合”,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企业及从业人员市场准入。继续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严格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批,加强省外企业进鄂施工备案,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及时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人员清除出我省建筑市场。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机制。继续开展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的力度、频度,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改,将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与对企业的市场管理、信用评级等有机结合,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开展以预防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伤害、高大模板和脚手架垮塌、高处坠落等恶性事故为重点的建筑施工专项整治。各地要根据实际制订整治目标,明确整治重点,采取有力措施,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
在检查工作中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二是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三是经常性检查与集中专项检查相结合;四是明查与暗查相结合。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对重大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做到“三个加强、三个并重”,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1号),决定4月中旬至7月上旬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专项行动。重点严厉打击以下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1)建设工程项目不办理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手续,擅自开工的。(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和转包工程的;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施工活动的。(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4)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等责任主体,对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不认真进行整改的。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存在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特别是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在行动中,要强化市场和现场的联动,要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主体,从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施工许可、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各环节,从企业资质、安全许可和个人注册执业资格审批、日常监督等各项工作入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建筑施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通过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不断完善健全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做到立法与执法监督检查并重;加强市场清出管理,做到市场准入管理与市场清出管理并重;加强资质资格审查动态管理,做到资质资格审批与后续动态管理并重。将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
各地要按要求从现在开始至7月上旬,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各地在6月30日前,要将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包括本地区工作总体情况及打击非法违法建筑施工行为的类别、数量、处理情况等)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
五、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一)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大力营造安全发展氛围。继续深化国务院23号文的宣传,采取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制作警示教育片,汇编事故案例,开展多形式、多种类的面向基层管理人员和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规范和整合建筑施工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管理和资源,利用大专院校、农民工学校等多种资源强化普通从业人员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知识,督促企业和施工项目开展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再教育。
(二)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健全本地的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体系,有效执行层级监管、重点监管等工作制度,推进建筑安全综合治理、联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落实到位。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对施工项目和项目负责人的管理,全面实行领导带班、隐患排查督办、事故调查处置等制度,严格执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创优激励机制,将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创建与优质工程创建相结合,做到质量安全创优相互促进,共创精品。各地可出台针对性的优惠政策,从市场准入、工程承接、保险费率、信用管理、资质晋升、实施重点培育等方面,对安全生产管理良好的企业予以鼓励,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各地要督促企业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 “十一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划和部署“十二五”期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从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服务等方面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对所属地区的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标准化管理、等级评价工作,推动施工安全生产水平的稳步提升。加强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先进技术的推行力度,推广一批成熟高效的施工技术和工艺,限制淘汰落后技术和工艺使用;加快施工设备的更新,在严格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以及大型设备管理的同时,依靠行业管理力量和手段,加快我省施工机具设备的更新换代,提高设备安全性能。狠抓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整合统筹全省建筑施工应急救援资源,提高全省各地应急救援响应能力和总体协调能力。
(四)全面推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各地要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向县(市、区)和低等级资质企业全面推行,要研究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的措施和办法。要加大力度宣传贯彻《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加强企业内部制度建设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做大做强湖北建筑业,打造建筑强省”的总体目标,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认真部署、落实“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各地要将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于2011年11月15日前,分别上报省建管局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和省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省建管局、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5月1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