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鄂建函[2009]20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为及时掌握和了解全省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状况,进一步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列入《湖北省“十一五”城市污水处理目标责任书》以及国家拉动内需建设的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
二、检查内容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2、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见附件1);
3、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包括工程资料填写、收集、整理情况)(见附件2)。
三、检查时间
1、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对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进行自查(8月10日至25日);
2、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质量进行全面检查(8月25日至9月5日);
3、9月上旬,在企业自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检查的基础上,省厅组成检查组重点抽查县(市)在建污水处理设施工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1、工程参建各方要对所承建的工程按照附件检查表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自查,对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各市(州)、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广泛发动企业,告知自查内容,督促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自查质量及覆盖率。同时,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检查组,依据制定的检查内容和评价标准,按时保质完成本地检查任务。
3、检查中,各市(州)、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各类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对存在质量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跟踪复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结构安全隐患的工程,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按省厅有关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要求进行记录和公示。
各地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于9月10日前将检查情况书面上报省厅城建处。
附件:1、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doc
二00九年八月七日
抄送:本厅办公室、城建处,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