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向违法建设宣战
为遏制违法建筑屡禁不止的现象,湖北省宜昌市政府日前就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发出通告。通告要求,城区内的所有违建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区政府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正在实施违法建设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并自行拆除违建,否则由所在区政府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无论是自行拆除还是强制拆除违建,一律不予补偿。
通告指出,凡利用违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安、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不得为其发放有关证照,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不得为其经营活动供水、供电、供气;已经批准发放相关证照或供水、供电、供气的,应当及时纠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或拆除违建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宜昌市政府在通告中对于违建作出了明确界定: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定,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构)筑物以及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构)筑物,均属违法建(构)筑物。(季必灵)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