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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2010-08-05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2010]9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环保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为了配合推进全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建设,落实“以奖促治”政策,持续改善农村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一)调查范围

  1、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重点突出梁子湖区域;

  2、黄冈市域沿长江带(黄州、蕲春、黄梅、团风、武穴、浠水、龙感湖);

  3、梁子湖区域:黄石市大冶市、武汉市江夏区、咸宁市咸安区(三市区重点突出沿梁子湖周边区域);

  4、恩施州全域(重点突出恩施市到大峡谷沿线);

  5、竹山、竹溪、房县等三县域(重点突出305省道沿线)。

  6、脱贫奔小康试点县7县市全域:英山县、鹤峰县、保康县、丹江口市、大悟县、通山县、五峰县;

  7、仙洪试验区三县市全域:仙桃市、洪湖市、监利县,重点突出纳入试验区范围的镇、乡、村。

  (二)调查内容

  1、建制镇、乡、村的数量及分布;

  2、建制镇、乡、村规划编制情况(包括已编制完成的数量、拟编规划计划、正在编制规划的进度)及规划执行情况,需重点说明规划中关于连片开发、设施共享等方面的原则规定。

  3、建制镇、乡、村开展环境整治工作的数量及工作情况;

  二、组织编制各类规划

  1、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根据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优化县域村镇空间布局,科学研究并确定需要撤并及保留的乡镇和村庄,构建以中心镇(特色镇)为中心、以中心村为组团的村镇空间格局。

  2、村庄规划。以村镇体系规划为指导,确定保留的所有村庄都要编制村庄规划,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明确村庄性质、规模和规划区范围,具体做好各项建设在空间和时序上的安排。

  3、县域垃圾处理设施布点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区域内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发挥已建垃圾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避免重复建设。原则上每县市布点一个大型垃圾处理场、若干个区域性垃圾处理场(一个区域性垃圾处理场服务3-4个乡镇)。

  4、县域污水处理等其他项目建设规划。坚持改善环境与探索工艺相结合的原则,统筹安排镇、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明确项目选址布点、设计规模、投资来源、建设时序、处理工艺等。

  三、明确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重点

  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重点主要包括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污水项目资金主要支持城镇周边村庄纳入城镇污水统一处理系统进行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规模较大的村庄进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居住分散的村庄进行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垃圾项目资金主要支持采用“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处理”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置模式进行生活垃圾处理,垃圾收集、转运设施等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技术参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50445-2008)。村镇环境整治工作参照《湖北省整县整镇开展村庄整治 推进“乡村清洁工程”实施方案》和《湖北省村庄整治技术导则》。

  四、强化工作责任

  国家、省有关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资金支持坚持“性质不变、渠道不乱、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有关工作。

  有关调查工作和规划工作情况,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商规划、环保部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8月10日前统一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同时抄送省环保厅。

  联系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裴新桃

  电话(传真):027-68873059

  Email: peixintao@sina.com

  省环保厅 王春

  电话(传真):027-87167180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