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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不动产抵押登记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

2018-07-0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6月29日消息,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我市自2018年7月2日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将不再收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即日起,工作人员在受理抵押登记时,仅在“不动产权证书”原件附记栏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原件退回产权人。对按揭商品房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需由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办理完后,产权人即可凭身份证领取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的“不动产权证书”。在受理抵押注销登记时,工作人员在申请人提交的原件上加盖“抵押已注销”印鉴。

  此外,2018年7月2日前,产权人已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原件留存在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如需取回证书原件,可由抵押权人及产权人双方共同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原件加盖“已办理抵押登记”印鉴后,予以退回。(王璐)

来源:黄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