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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小区物业纠纷进入高发期

2015-07-2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广州天河区华南御景园业主委员会筹备三年仍未获批成立”、“南昌蓝天郡业主自治成立业委会受阻”、“哈尔滨中北春城成立业委会再难产”、“上海中远两湾城小区业委会越俎代庖、欲速不达”……近年来,各地频繁曝出业委会“难产”现象,小区居民自治遭遇阻碍。

  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沈建忠介绍,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率不到50%,运行较好的仅有15%。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博士后陈鹏研究发现,北京、广州、深圳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早的城市业委会成立比例也仅仅接近20%。

  当前,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不明、权责不清、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普遍存在,致使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激化,抑制了物业管理行业的长远发展。

  有名无实

  南昌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处长黄祥斌说:“目前国家关于业委会成立和运行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完善,谁来组织、谁来监督、谁来管理均未得到明确。”《物业管理条例》虽然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但是对召开业主大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的组织保障、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业委会要成为民事主体,要么具备法人资格,要么属于其他社会组织,否则其行为无法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具备法人资格,业委会便无法成为民事主体,同时,对其监管也在法律范围内架空。

  广州松云雅苑业委会主任王刚表示,许多已经成立的业主大会只有组织,但是没有固定工作场所,没有经费,没有专职工作人员,被称为“三无组织”,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多位社区自治问题专家、法学界人士则呼吁,业委会的法律与社会地位应当“名正言顺”。

  有专家认为,业委会即代表全体业主权益,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登记成为社团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确立其民事主体地位,使其享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保证了业委会的法权,还可以设立账号。业委会即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平等沟通,签订服务合同,并进行相关民事管理。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可规范业委会的操作。

  治理软肋

  当前,随着业主维权意识和组织化程度明显提高,不少小区进入物业矛盾高发期。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新老物业企业之间矛盾重重乃至冲突激化,是集中暴露的一个问题。

  在一些案例中,业主表达诉求和维权的组织化程度较高,物业容易成为业主的“宣泄渠道”,但小区矛盾却与其他社会问题有关。比如,2013年,上海虹口区大上海紫金城小区,业主入住5年后仍无法选举产生业委会,加上小区入室盗窃案件多发、群租现象抬头、电子监控设备部分缺失等,业主不满情绪加剧,斥责物业“不作为”。

  种种物业矛盾的背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基层治理面临的困境。

  首先,行业失范,物业企业在服务能力和素质上暴露问题。许多地方虽然物业企业多,但企业小、散、乱情况突出,人员队伍则呈现“三多两大”特征,即外来人员多、低学历人员多、低收入人员多,人员年龄整体偏大、人员流动性大,此现象在老旧小区尤其突出。而普遍存在的薄利乃至亏损局面,让许多物业企业生存都成了问题,遑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品质。

  其次,政府部门失职,对“小区内的矛盾”尚没有找到有效办法。上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副会长王志兴说,住宅小区管理涉及众多部门和专业服务单位;但住宅小区内很多事务和矛盾纠纷都超出了物业管理范畴。

  近年来,许多地方也建立了由政府部门和专业服务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但缺乏实质运转,不少管理、执法、服务止步于小区大门,一些跨部门、跨领域的复杂问题更是难以及时协调解决。

  最后,业主失能,自治能力明显有待提高。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秘书长王利生说,业主反映集中的停车难、群租、违法建设、宠物扰民、堆物占道、高空抛物、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居住环境和房屋维修等小区问题,相当一部分其实是业主自身造成的。(景灿)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