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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

2012-05-02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2]7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
    为加强对全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的监督管理,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建质【2012】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各级既有房屋建筑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部署安全自查和抽查,合理调配专业技术力量,确保安全排查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进一步明确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是保障玻璃幕墙安全的责任人,做好与产权人的联系和沟通,督促和指导产权人按照《通知》要求,于2012年5月31日前完成对已投入使用的既有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
    二、突出重点,严格检查。各地在督促和指导辖区内产权人完成既有玻璃幕墙全面自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高层建筑、人流密集区域、青少年或幼儿活动公共场所以及有安全隐患投诉的既有玻璃幕墙。要依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抽查,督促玻璃幕墙建筑的产权人建立玻璃幕墙安全维护档案。
    三、强化监管,落实整改。针对排查出的隐患,产权人应尽快制定整改技术方案,保障整改的技术力量和资金的投入,组织专业人员验收整改情况,于2012年7月31日前完成整改,确保玻璃幕墙使用安全。对存在严重隐患,且难以短期内整改到位的,产权人应在整改完成前落实相应的防控临时措施,确保使用安全。各地要加强对隐患整改的监管,严重隐患应跟踪督办,未进行自查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产权人,要向社会公示,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要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建立健全辖区内的既有玻璃幕墙的管理档案,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加强监管的对策措施,并于2012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和整改情况及统计报表报省厅安委会办公室(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联系电话027-67120973。

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doc》(建质【2012】29号)
      2、湖北省既有玻璃幕墙安全排查情况统计表.doc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抄送:厅办、厅房产处,省质安总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