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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区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2015-05-0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市区棚户区改造实行货币化安置
被征房屋估值参照周边同类楼盘销售基价

  5月1日起,我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将实现货币化安置。据悉,这一举措在全省属于首例。

  过去几年,我市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模式是将原有棚户区拆除后建设新住房,让棚户区居民实现原地或者异地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后,棚户区拆迁后群众可以通过房地产市场自由选购住房,尽快入住新购住房,既解决了生活困难,又缓解了还建征收矛盾。

  新的安置办法针对列入我市棚户建设计划范围的项目,适用于咸宁城区的温泉、永安、浮山三个办事处,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的征收面积,按合法有效的建筑面积和不超过其建筑面积1.2倍的补偿面积计算(商业房产按原面积补偿)。棚改项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参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区域周边已建成的同类性质楼盘销售基价(不考虑楼层差价)的平均价格计算,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估价,并经项目实施单位予以确认。被征收房屋的室内二次装修及土地收储等补偿方法,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货币化安置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过渡期限6个月计算。

  安置办法同时要求,棚改项目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金后仍无力重新购置商品住房的,应优先安排已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向东宁)

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