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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动”起来

2014-12-2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时至年终,不动产登记制度再度引发关注。

  从2007年《物权法》首次明确设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原则开始,不动产登记制度除了牵涉到居民个人的切身利益外,更被社会舆论赋予“反腐”、“降房价”等额外功能。

  日前,一则关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于月内颁布、明年3月1日起实施的消息,尤其是其中提及的该条例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删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再次将其推到舆论关注的风口浪尖。果真如此的话,意味着这部耗时7年之久、因“慢”而饱受争议的行政法规,很快便会“动”起来进入实施阶段。

  对于不动产登记体系的全面提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任兴洲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认为:“不动产登记体系建设提速,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是体现依法治国必需的制度保障和措施。”谈及舆论关注的该条例颁布后对房地产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她认为“现在因不动产登记谈房地产税及其对房地产业的影响,为时尚早”。

  而不动产登记机构为何不再查验不动产是否存在争议?北京中唐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称:“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很小,还可能由此带来大规模的国家赔偿。”

  五大修改待解

  日前,参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向媒体透露,如无意外,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已经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并修改,预计在元旦之前,甚至本周或下周就要颁布。”

  同时,程啸还介绍了即将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的差异,主要做了5处修改,“一是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二是明确了不动产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类型;三是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规定;四是把征求意见稿中的‘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改成了‘登记申请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五是明确登记机构登记错误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应按照《物权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在随后的媒体跟进报道中,程啸已不再表态。记者随后致电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相关部门,得到的答复是“现在不方便透露,具体何时颁布,会通过宣传途径统一对外发布。”国土资源部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研究员邹晓云接受记者采访时的分析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认为“是否属实不好判断,一般会由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而国土资源部原法律中心户权户籍处总登记师刘燕萍日前对外透露,“《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这一关系不动产登记顶层制度的条例离正式出台越来越近了,国土资源部目前正在研究起草暂行条例的操作细则。”

  记者随后从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局另一相关处室获悉,加快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多部门协同办公“进展顺利”,但对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修改内容及具体颁布时间,该处室工作人员表示“不便告知”。尽管程啸透露的消息有待主管部门证实,不过他提及的五处修改依然引起业界的高度关注,尤其是“删除‘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查验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的规定”。业界质疑,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再查验不动产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后,是否会存在故意逃避责任的问题?会不会造成不动产登记混乱甚至侵权?

  对此,徐斌分析认为,单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讲,查验是否存在权属争议非常有必要,但从可操作性和法律的角度出发,该条规定的删除很正常,“受当事人故意隐瞒、纠纷立案与否、进入司法程序的状态等诸多导致信息不透明不及时因素影响,该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可操作性。何况即便是法院已经受理的案子,要想一一及时查证都很难,而且登记机构会因此陷入大量民事争议中,导致登记效率低下。同时从法律角度讲,利益受害方在找不到直接侵权方主张权利时,往往会因该条规定以‘不动产登记机构失职’为由要求国家赔偿。”

  提速利国利民

  尽管该条例的五处修改及颁布时间是否属实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我们不难从条例已公开的进程信息中看出其正在全面“提速”的事实。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正式宣布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做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今年2月,国务院批复了由国土资源部牵头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5月7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地籍管理司加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进入起草阶段。

  6月16日,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消息称,该部已经正式启动了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建设的研究和设计工作。8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了国土资源部递交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征求意见稿 》。10月,不动产登记统一簿册证样式正式向国土资源系统、不动产登记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委征求意见。11月底,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更名为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与此同时,各地推进不动产登记的准备工作已密集展开。据国土资源部统计,在全国106个重点城市中,已经有约半数的城市启动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相关工作。在30个启动相关工作的省份中,河北、江苏等11个省已基本完成不动产登记省级职责整合。一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颁布,不动产登记工作将全速推进。

  对此,任兴洲告诉记者:“《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提速,意义重大。首先是对不动产产权保护的根本措施,可以在法制环境下更好地保障居民、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的登记条例和统一的登记制度,最根本的是要核实这些产权的归属,最终是要保护合法的产权所有者。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将所有种类的不动产,包括农地、林地、草原甚至海洋列入登记范围。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登记归类整理,有利于相关部门掌握全国不动产的数量、类别、分布及产权状况,摸清家底后,便于为不动产市场的管理和科学调控决策打下基础。虽非专门针对房地产业,但不动产登记制度施行后,透明的信息能为投资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更有利于该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不动产登记制度被舆论广泛关注的“反腐”、“降房价”功效,任兴洲分析认为,该制度最大的作用是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保护产权及交易安全,为国家科学决策和居民理性投资提供准确信息,而并非为了反腐。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不动产公开查询管理系统后,将有助于摸清我国不动产的真实情况,“只要来源合法,就不怕被人知道。”而对于“降房价”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赵路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动产登记制度并非以调节房价为目的,条例的实施并不意味房地产税一定会跟随推出,二者关联度并不高。何况现阶段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措施已经更加符合市场规律,到房地产税真正推出时,房地产市场将基本恢复到较为平稳的状态,即便开征房地产税,对房价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尽管目前社会舆论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关注点显得有些以偏概全,但其作为保障依法治国基础性制度的重要意义,已被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就此而言,不动产登记制度本身及其每一步进程所引起的关注,都应属于利国利民的范畴。

  对不动产登记制度而言,暂行条例的颁布仅仅只是一个开端,能否如期实现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4年规划中“到2017年实现信息共享、依法公开查询”目标,可谓任重道远。(刘宏伟)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