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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8-06-2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函〔2018〕670号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讲话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改善民生为核心,在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取得新进展,有序推进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开展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老旧小区改造是解决城市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老旧小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大事。老旧小区改造有利于改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提高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成就感;有利于改善小区环境,延续历史文脉,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打造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最终实现共同缔造美好生活环境。
  二、全面开展调查摸底
  老旧小区改造对象主要是2000年以前建成的环境条件较差、消防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设施缺失、管理服务机制不健全、脏乱差等群众反映强烈,且短期内无法纳入拆迁改造的住宅小区。为全面掌握老旧小区管理现状,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造规划,各地要对所辖区老旧小区的房屋建筑、小区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和基本功能,老旧小区居民自治和物业管理的现状,以及居民具体的整治需求等开展全面排查,具体调查内容详见附表。
  三、积极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
  各地要根据《湖北省城市绿色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10-20个符合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小区开展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因地制宜实施试点示范。按照“先民生后提升”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顺应群众期盼,以完善老旧小区配套设施为切入点,通过实施供水、供电、供气、弱电、道路、消防等改造提升项目,重点解决群众的用水、用电、用气、消防安全以及环境整治等问题,通过楼道修缮、绿化美化、增建文体设施、扩充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等,对小区的建筑物和小区环境进行适度提升;有条件的小区可以同步考虑加装电梯、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等。各地要充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发挥街道、社区基层组织作用,积极探索老旧小区改造从规划、建设、管理等各环节实现决策共谋、发展共建、建设共管、效果共评、成果共享的新模式。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调查摸底。调查摸底是开展下一步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基础,各地要认真做好摸底调查工作,落实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摸清辖区内老旧小区的实际情况,掌握详实的数据,确保调查结果准确、全覆盖。各地应于7月底完成调查摸底工作,并于7月31日前上报调查汇总表及调查工作总结报告。
  (二)编制试点方案。各地要加紧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实施方案,明确改造目标、内容、时间安排(原则上在1年内完成),细化任务措施,落实责任人,加快推进试点工作,于每季度末将改造试点的进展情况报我厅城市建设处(同时上报电子版)。
  (三)推进试点实施。宜昌市作为全国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城市,已经梳理总结出了一套老旧小区改造的主要做法和技术标准,为全省老旧小区改造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地要学习借鉴宜昌市老旧小区改造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加以运用,积极推进试点示范工作。
  (四)强化层级指导。各市、州在抓好本级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要加强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简化项目审批程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为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六)形成工作合力。建立政府引导、社区组织、居民参与、职能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坚持试点先行、统筹推进原则,充分尊重居民意愿,以街道办为实施主体,统筹标准建设,整合各方资源,治管并重,形成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合力。
  请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于7月20日前将老旧小区改造摸底调查及试点工作责任人姓名、单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上报我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周金华
  电  话:027-68873476
  邮  箱:
470280818@qq.com

  附件:湖北省老旧小区改造摸底调查汇总表.rar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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