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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

2011-12-3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1]264号

各市(州、直管市、县级市)住建委、房管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住建部和省住建厅有关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统计制度,取得了积极成效。尤其是2010年以来,武汉、黄石、襄阳、荆州、宜昌、十堰、孝感、荆门、鄂州、黄冈、咸宁、随州、恩施等13个城市,坚持按期报送城区住房交易信息周报,为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动态监测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数据的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监测与分析,经研究,定于2012年1月起建立全省36个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月报方式
    自2012年1月起,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众网”上开通“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全省36个城市从2012年1月起,每月通过该网络平台报送当地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数据和监测报告。
    二、月报内容和时间
    (一)月报内容
    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包括5张报表和1份监测报告,报表分别是:《新建商品房供应基本情况表》、《新建商品房成交基本情况表》、《新建商品住房供应与成交结构情况表》、《新建商品住房不同价位成交结构情况表》、《存量房成交基本情况表》(表格和指标解释见附件1);监测报告标题为《××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报告 201×年×月》,主要内容是对房地产市场供销情况、价格和结构情况进行分析。
    (二)报送时间
    各城市于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我厅报送上一月度的报表和报告,县级城市在向我厅报送的同时,一并向其所属市(州)报送。
    三、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准确上报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的5张报表和监测报告。其月报上报情况将纳入房地产市场调控和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等工作的重要考评内容。
    (二)各城市要充分运用月报数据,做好本市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形成本地月度监测报告,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调控提供依据。
    (三)各市、州应指导所辖县级市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的填报工作,督促所辖县级市按期上报,确保月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从2012年2月起,各地统一通过“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报送月报表和监测报告。《关于建立12个重点城市城区住房交易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0〕26号)和向随州市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建立住房交易信息周报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中要求的相关周报表不再报送。
    (五)请各城市尽快确定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和填报人,由各市、州、直管市住建委(房管局)汇总后,于2012年1月4日前将《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负责人和填表人备案表》(附件2)报送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我厅将于近期举办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负责人和填报人培训会议,会议时间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联系人:王南,联系电话(传真):027-68873056,邮箱:
fdc@hbsjst.gov.cn

附件:1、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表格(表一至表五)及部分指标解释.rar;
      2、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负责人和填报人登记表.doc;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12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