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命名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的通报
鄂建[2012]67号
各有关市、州、直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园林局(城管局):
为加强单位庭院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整体水平,倡导爱绿、护绿的良好风尚,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广泛、深入开展,依据《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评选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标准》(鄂建[2010]47号),经各单位申请,各有关市、州、直管市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决定命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151家单位为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
希望被命名的单位,认真总结园林绿化、生态环境建设经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为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做好示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2年度湖北省省级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名单.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2月31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3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