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观察评论正文

房价问责制任重而道远

2013-03-0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房地产调控工作的五项措施,首条便是要求各地“完善稳定房价工作制”,“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时隔一年,房价目标考核问责制再度重提。

    此次新政出台恰逢全国两会召开、政府换届前夕,一方面向外界传递出楼市调控政策将保持延续性的强烈信号,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对当前房价上涨态势的担忧。2月22日,国家统计局发布1月全国房价指数,53个城市出现环比上涨,同比涨幅十个月来首次转正,部分一线城市环比涨幅连续5个月领涨全国。房价博弈再度进入一个关键节点。

    虽然本次新政被部分舆论解读为“过于温和”,但细读内容其实不乏亮点,包括对房价问责制、限购政策、房产税改革等方面都给予了完善与深化,并暗含加码空间,颇有绵里藏针之威慑力,无疑是针对愈演愈烈的房价上涨预期出台的及时举措。

    但调控的效果更加取决于落地的程度。对于中央而言,制定调控政策不宜一刀切,须给地方因地制宜的空间。但作为土地财政的既得利益者,地方政府难免不由政策执行者调头成为房价保护者,进而成为调控的最大阻力。正是如此,重提房价问责制显得尤为重要。

    房价问责制始于2011年年初,国务院出台的“新国八条”明确规定了房价控制目标和考核问责制度。当年,全国有657个城市按要求公布了房价控制目标,但同年年底,绝大多数城市都宣称“基本实现年初制定的房价控制目标”。

    但由于房价统计口径和目标制定标准的不统一,导致实际的房价问责制执行效果令人质疑。以北京市为例。2011年年初北京承诺,房价调控目标是新建普通住房价格与2010年相比稳中有降。但按照北京官方房价目标统计标准,新建普通住房是指住宅小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包括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最终北京调控目标的实现,也被舆论质疑为“靠保障房稀释”。事实上,各个城市都有自己的一套房价调控目标制定标准及统计口径,完成“目标”难免不沦落为一道数据统计的技术题。

    而考核问责机制的不清晰,更是令房价问责制效果大打折扣的重要原因。对未完成房价控制目标的地方大员的处罚机制并未建立,所谓考核形同虚设,甚至在公开报道中从未见到任何城市因未完成房价控制目标而“向国务院作出报告”。虽然2011年国务院也曾提出“约谈问责机制”,但要国务院部委约谈省级地方大员,其效果恐怕有限。2012年,许多城市甚至并未公布房价调控目标,导致该制度淡出调控舞台一年之久。

    正是基于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本次新政提出的房价问责制更具针对性。例如将“房价控制目标”锁定在“新建商品住房”范围内,正是防止部分城市在统计口径上作文章。同时,新政提出了“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试图对问责制进行全面深化。

    事实上,在现有制度框架内,楼市调控注定艰辛。正如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所言:“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短期内热点城市和中心城市住房供求紧张格局难以根本改变”,而流动性依然泛滥,供地和税收制度短期内无法改变,既要房地产发展又要稳定价格,着实不易。房价问责制要真正落实,不仅制度本身需要细化,还需从土地、财税制度上进行根本改革,是一套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即将上任的新一届政府而言,任重道远却令人期待。(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