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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修订行政执法条例 明确界定不作为乱作为

2006-12-07 09:41:53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将得到遏制。昨悉,本月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新《条例》首次对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作出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针对乱作为,新条例明确规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违法委托行政执法;野蛮、粗暴执法;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等等行为,不得实施。

针对不作为,新条例明确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受理后不及时处理;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应当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等等行为,不得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将自明年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