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及污水厂运营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鄂建[2012]5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环保局,武汉市水务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污水厂运营管理工作,保证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充分发挥减排效益,确保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实效。经省住建厅和省环保厅研究,定于10月下旬至11月中旬,联合对全省各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考核依据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鄂建[2009]114号)、《湖北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鄂建[2010]129号)、《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细则(试行)》(鄂建[2011]15号),以及涉及污水厂运行效率的相关技术参数指标与要求等。
二、检查考核范围
全省县及以上城镇2011年底前建成投运的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及今年计划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均属于本次检查考核的范围。其中,纳入今年重点实施的减排项目,以及因运行负荷、吨水削减COD及氨氮量持续偏低等,被国家住建部、环保部和省住建厅、环保厅通报的地区及其污水处理厂为本次检查重点。
三、检查考核方式
(一)听取有关情况汇报。汇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的基本情况(包括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2、相关制度建设情况;3、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4、按照鄂建[2010]129号和鄂建[2011]15号文开展自查的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二)查阅相关资料。重点查看反映排水总量、处理量、处理率、运行负荷率、COD及氨氮削减量、建成管网长度、污水处理费征收及使用、中控及在线设施建设、2012年度污染减排档案整理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查看污水处理厂现场及技术管理台帐等(鄂建[2011]15号文涉及的相关内容),并采样抽检部分技术参数。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考核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市州自查阶段(11月4日前)。由各市州组织对本级及所辖市(县、区)进行自查,并对自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准备相关资料,分别填写相关自查表(见附件1、2)。自查表于11月4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二)省厅抽查阶段(11月5日—20日)。由两厅联合组织专家组赴各市州现场抽查考核(具体到达各地时间另行通知)。
(三)总结分析阶段(11月25日前)。由省住建厅、环保厅综合各地自查及检查组检查考核情况,联合形成书面情况报告报省政府,必要时下发检查考核情况通报。
五、要求
(一)本次检查考核是对我省污水处理工作和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情况的一次全面检验。目的在于进一步强化污水处理和运营管理工作,同时也为国家即将组织开展的检查考核工作奠定基础。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各项准备工作。
(二)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和检查,并如实报送自查结果。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予通报批评。
联系人:宋智宇(省住建厅),电话:027—68873027
肖本绪(省环保厅),电话:027—87167533
附件:1、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考核评分自查表.doc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10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