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察情况的通报 鄂公通【2009】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建委(建设局):
为推进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武汉、黄石、宜昌、荆州、鄂州、黄冈、孝感、咸宁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督察。督察组听取了各地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各地的台帐档案资料,抽查了24个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从督察的情况看,各地均按照要求,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大力推动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了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专项行动。各地政府都及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了各级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工作进度。孝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以公安、建委、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措施,统一了隐患处理的标准。鄂州市成立以副市长胡运星为组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专班,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治理。
(二)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地集中力量,多方收集,对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台帐,摸清了辖区在建工程基本情况。武汉市消防支队主动联系建设、规划部门,取得详细的在建工程资料台帐,抽调6名业务骨干,配备2台专用车辆组成工作专班,建立了全省在建工程档案,并要求各大队每周、月填写进度表,实时掌握辖区工作进度。宜昌市消防支队利用10天时间对各大队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结合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据统计,8个地市共排查在建工程4761个,建立了在建工程档案4761份,发现隐患5932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全力督促隐患整治。各地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荆州市联合工商、质监、建委、消防等部门,组成3个执法小组,开展了在建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了大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黄冈市建设部门分批安排安全监督站的同志到消防部门学习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内容,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认真核查在建工程是否经过消防审批、 “三区”(办公、生活、作业)是否分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配置等内容。专项治理期间,8个地市共成立联合检查组165个,开展联合检查863次。
(四)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为了营造氛围,各地广开思路,创新方法,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黄石市创办了农民工消防夜校,全面开展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荆州市组织印发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须知》和《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发放到每个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的手中;咸宁市指导各施工工地制定并印发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焊工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结经验教训,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治理期间,各地注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努力构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黄石市建立了在建工程火灾隐患严格审批、联合执法、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四项工作机制;鄂州建立了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编制火灾应急预案等列入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审查范围;宜昌市建立了在建工程定期检查机制,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必检内容,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公布。通过一系列长效机制的建立,全省各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在建工程现场火灾明显减少。
二、存在问题
虽然各地在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督察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现场消防给水普遍不符合要求。大多建筑工地均只设置施工用水,且管道直径为50毫米,不能满足灭火需要。二是建筑工地消防车道不能保障畅通。大多数工地各种建筑材料随意堆放,阻塞消防通道。三是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不规范。部分大型建筑工地临时用电设备多,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存在违章动火动电的现象,极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四是施工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大,对工地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熟悉,不会使用灭火器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操作规程》的要求,将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由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开展不同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督促整改;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大型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审查过程中,应当将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必审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联合治理,督促指导建设工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消防水源、车道等不能满足灭火要求的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施工现场检查范围,定期将发现的隐患函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宣传教育。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应采取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画,发放消防知识小手册等方式,教会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掌握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二是开展消防专业培训。应及时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专业培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职责,提高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四)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消防监管各项制度。各地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规章制度的制定、人员培训、灭火演练、消防设施配备等予以明确。一是结合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每一施工阶段应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二是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车道的管理责任,确保消防车道不被各类建筑材料堵塞。三是明确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方式、内容和周期,保证新上岗施工人员能及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四是明确火灾演练的频次和范围。五是推行永久消防供水设施与工程的主体同期建设,保证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
为推进全省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预防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省公安厅、省建设厅派出4个检查组,对武汉、黄石、宜昌、荆州、鄂州、黄冈、孝感、咸宁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督察。督察组听取了各地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了各地的台帐档案资料,抽查了24个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从督察的情况看,各地均按照要求,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大力推动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预防了在建工程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强化组织领导,周密部署专项行动。各地政府都及时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成立了各级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督促工作进度。孝感市政府组织召开了以公安、建委、消防、安监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联席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措施,统一了隐患处理的标准。鄂州市成立以副市长胡运星为组长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各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也成立了专班,组织开展本辖区本行业在建工程的消防安全治理。
(二)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排查火灾隐患。各地集中力量,多方收集,对辖区内所有的在建工程进行了普查,并建立了台帐,摸清了辖区在建工程基本情况。武汉市消防支队主动联系建设、规划部门,取得详细的在建工程资料台帐,抽调6名业务骨干,配备2台专用车辆组成工作专班,建立了全省在建工程档案,并要求各大队每周、月填写进度表,实时掌握辖区工作进度。宜昌市消防支队利用10天时间对各大队的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情况进行了检查,并结合检查情况,下发了《关于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据统计,8个地市共排查在建工程4761个,建立了在建工程档案4761份,发现隐患5932处。
(三)加强部门协作,全力督促隐患整治。各地结合实际,健全完善部门信息互通和联动执法等工作机制,有效形成治理工作合力。荆州市联合工商、质监、建委、消防等部门,组成3个执法小组,开展了在建工程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了大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黄冈市建设部门分批安排安全监督站的同志到消防部门学习建筑工地消防管理内容,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认真核查在建工程是否经过消防审批、 “三区”(办公、生活、作业)是否分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和落实、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材是否配置等内容。专项治理期间,8个地市共成立联合检查组165个,开展联合检查863次。
(四)注重宣传教育,提高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为了营造氛围,各地广开思路,创新方法,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黄石市创办了农民工消防夜校,全面开展农民工消防安全培训;荆州市组织印发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须知》和《施工现场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发放到每个在建工程建设单位的手中;咸宁市指导各施工工地制定并印发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电焊工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火灾应急预案》等一系列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定期对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总结经验教训,构建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治理期间,各地注重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努力构建在建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黄石市建立了在建工程火灾隐患严格审批、联合执法、信息交流、举报奖励四项工作机制;鄂州建立了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将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是否编制火灾应急预案等列入市建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审查范围;宜昌市建立了在建工程定期检查机制,将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必检内容,定期检查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落实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公布。通过一系列长效机制的建立,全省各地在建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状况有了较大改善,在建工程现场火灾明显减少。
二、存在问题
虽然各地在在建工程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采取了一些有效措施,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从督察情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施工现场消防给水普遍不符合要求。大多建筑工地均只设置施工用水,且管道直径为50毫米,不能满足灭火需要。二是建筑工地消防车道不能保障畅通。大多数工地各种建筑材料随意堆放,阻塞消防通道。三是施工现场用火用电不规范。部分大型建筑工地临时用电设备多,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同时存在违章动火动电的现象,极易引起火灾事故的发生。四是施工人员素质不高。部分施工现场人员流动性大,对工地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熟悉,不会使用灭火器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在建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湖北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操作规程》的要求,将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或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纳入在建工程管理范围,由原审核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开展不同施工阶段的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下发相应的法律文书,督促整改;要定期对辖区内的大型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资料审查过程中,应当将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作为必审内容。
(二)进一步加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加强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互通,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联合治理,督促指导建设工程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火灾隐患;对于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消防水源、车道等不能满足灭火要求的施工单位,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函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施工现场检查范围,定期将发现的隐患函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宣传教育。一是加强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应采取张贴消防安全知识宣传画,发放消防知识小手册等方式,教会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掌握灭火和逃生的基本技能。二是开展消防专业培训。应及时组织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消防专业培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的职责,提高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四)进一步完善施工现场消防监管各项制度。各地应制定具体可行的操作规程,对施工现场规章制度的制定、人员培训、灭火演练、消防设施配备等予以明确。一是结合工程建设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明确每一施工阶段应设置的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二是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车道的管理责任,确保消防车道不被各类建筑材料堵塞。三是明确施工人员上岗前的培训方式、内容和周期,保证新上岗施工人员能及时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四是明确火灾演练的频次和范围。五是推行永久消防供水设施与工程的主体同期建设,保证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主题词:在建工程 消防专项治理 督察 通报
抄送:公安部消防局,建设部,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省委政法委,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公安厅办公室 2009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