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2]2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省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健全建筑业企业准入清出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湖北建筑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根据《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2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为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抽取。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属地管理的企业,由各地确定受检企业名单,其中武汉市检查数量不低于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数的30%,其余地区不低于本地建筑业企业总数的50%。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核查建筑业企业是否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标准
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相关指标审查。
四、审查结论
审查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一)合格:各项指标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条件要求的80%,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标准的70%考核;2010年以来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二)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1、建筑业企业现有资质条件未达到资质等级标准80%的,其中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低于标准的70%;
2、歇业或停业达二年以上的;
3、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它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4、近二年未报送统计报表的;
5、2010年以来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第(二十五)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6、未在检查期内提供受检资料的。
五、监督检查方式
本次监督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查阶段(时间:2012年4月1日至6月30日)。4月1日至5月31日由受检建筑业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市场行为和质量安全状况等进行自查,并逐项填写《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附自查报告和有关附件资料,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附件资料按资质申报相关要求进行整理成册:
1、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副本逐页复印);
3、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有职称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名册及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5、注册建造师名册及其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劳务资质企业提供);
7、主要业绩证明:提供企业2010年以来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代表性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印件;涉及到土石方、地基与基础等属于分部工程无单项竣工验收备案证的,须提供工程合同、总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评价意见;
8、社保证明:经社保机构盖章确认的有职称的技术人员及经济管理人员、企业持证上岗人员参保明细单、社保缴费凭证;
9、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及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6月1日至6月30日,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应对附件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加盖原件审验章后留存备查,并在《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结论栏中签署“合格”或“不合格”意见。对“不合格”的企业还应签署“建议保留资质并整改”、“建议降低资质等级”或“建议取消资质”等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填报《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被抽查的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于5月31日前将受检资料报送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第二阶段: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审查阶段(时间:2012年7月1日至7月31日)。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对各地初审结论为“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结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示、公告2012年度资质监督检查结论。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专人专班,严格核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加大清出力度,确保按时完成监督检查任务。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申报指导和服务工作,不得对企业搭车收费,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把材料审查关,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将按规定严肃处理。
(三)各受检建筑业企业要据实填报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不按通知要求接受检查、逾期不提交审查资料的受检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行为在相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满仍不接受检查的企业,视同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三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暂停新接工程,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整改后仍达不到资质等级标准的,将降低其资质等级或撤回其资质。
联系方式:湖北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市场处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78号
电话:027-87362256
附件: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表.doc》;
2、《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意见汇总表.doc》;
3、在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企业抽检名单.doc;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2年3月3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