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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心城区经适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日前颁行

2014-01-09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荆门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炉”。该办法自2013年12月31日起施行,该市中心城区已购满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5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继武汉市后,荆门市成为省内第二个出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配套规定的城市。

  《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同时对政府回购、收益确定、审批部门、交易程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据不完全统计,该市中心城区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达2000余套,《办法》的出台为上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了规范、具体的操作依据。

  《办法》规定,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的,可以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产权人须按照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之间差价的50%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以湖北省地方税费征管核心系统核定价格为准,具体数据由市地税部门负责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性质变为普通商品住房,土地性质变为出让土地。

  对于购买不满5年产权人因购置、继承、受赠其他住房等特殊原因确需转让、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如何按照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的问题,办法也给出明确答案。即折旧率按每年2.5%确定,计算公式为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价格=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1-已经使用年限×2.5%+购买年度至回购年度的城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累计涨幅]。

  市房管局将及时加强与财政、国土、地税、物价等部门沟通协调,研究确定承办机构、承办人员、工作流程、表格文书、参数收集等具体事宜,确保市政府这一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造福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