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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六大禁令严管破坏山体

2014-07-0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昨天,武汉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武汉山体保护办法》。将借鉴湖泊管理实行“湖长制”的经验,在山体保护上实行“山长制”,并制定山体保护目录,严管破坏山体的行为。《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侵占、破坏山体,列出以下六大禁止行为:商业性采伐林木;擅自挖沙、采石、取土;擅自改变山体土地使用性质;新建公墓;设立户外广告;倾倒垃圾、渣土及有毒有害物质;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针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办法》增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侵占、破坏山体的违法行为作规定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复;逾期未修复治理的,由山体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最高十五万元罚款。(邬红波)

来源:楚天金报 责任编辑:刘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