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扩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库的通知
鄂建办[2011]138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质量,加强行政审批审查专家管理,确保行政审批结果公正、公平、公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扩充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候选人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熟悉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资质资格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其规范性文件,从事相关资质资格管理或相关建设管理5年以上,具有资质资格审查或建设管理实践经验;
(三)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资格)企业、或长期在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含所属二级单位)工作;
(四)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五)原则上非本单位主要领导,能够保证按时参加省厅组织的评审工作任务。
二、调整扩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库的程序
(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相关企业、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按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候选人条件慎重推荐专家人选,填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推荐表》(附件1),每家企业最多可报4名专家,每名专家最多可填报4个专业。
(二)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按专家所在专业分类汇总报厅领导审定。
(三)将经审定的专家名单归档建库,并通知各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三、行政审批审查专家库的管理
(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职责负责组织专家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查业务培训,考核专家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根据需要和专家的工作状况适时更新专家库;根据待审企业和个人的数量、专业、地区分布情况,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通知专家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行政审批审查工作;接受厅有关处室的监督。
(二)专家库实行封闭管理。各级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不得将专家库成员名单对外公布,不得泄漏专家参加资质审查工作的消息。
(三)评审专家首次参加评审工作时签署《廉政、保密承诺书》。评审专家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廉政、保密承诺书》,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保证行政审批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被泄漏、不受侵害,不得与行政审批相对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生任何联系;不得索取或收受行政审批相对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未经厅行政审批办批准,不得以审查专家的身份参加、组织与行政审批审查相关的其它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审查专家:
1、违反《廉政、保密承诺书》的;
2、1年内2次未能按要求参加审查工作的;
3、本人提出申请,要求不再担任审查专家的;
4、因工作变动,离开湖北地区的;
5、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适合再担任审查专家的。
请各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中央在鄂、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按分配的名额(见附件2)推荐专家人选,并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推荐表》及其电子文档,于2011年7月20日前报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邮政编码 430071;联系人:石世华、吴俊;联系电话027—68873496、68873170;电子邮箱464288624@qq.com;20732800@qq.com)。
附件1、《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审查专家推荐表.doc》
2、《各市、州及有关单位资质审查专家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抄送:本厅规划处、房产处、城建处、设科处,省建管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1年7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