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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贯彻落实湖北公积金新政

2015-06-0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湖北公积金新政:子女可用父母公积金 二套房首付3成

  5月29日,湖北省住建厅发出《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并就贷款、提取等方面出台具体的措施。

  《通知》要求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在公积金贷款额度、年限以及首付比例等方面也做出了相应调整。各地最高贷款额度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5万到10万元,最长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在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时,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适当延长3到5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20%;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通知》也要求进一步扩大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低收入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物业费。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提取规定额度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

  记者随后从宜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获悉,对于通知的相关措施,宜昌市此前已经部分提前实施。目前,宜昌市职工连续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上限为50万元,最长年限为30年。对拥有一套普通商品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即首付款比例30%执行。对租住廉租房、公租房的困难群体,开办了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服务。(李玉娴)

来源:三峡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