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市州动态荆州正文

荆州:内泊湖水域违规“栽入”水泥管桩已全部拆除

2017-07-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督办事项:沙市区内泊湖“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违规建设处理。

  进展情况:6月27日,原先在内泊湖湖面违规打下的5000余根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已全部拆除。

  位于沙市区观音垱镇的内泊湖,是第一批列入全省湖泊保护名单的湖泊之一。今年2月,有群众举报内泊湖水域有建设行为,湖中打下了许多根水泥管桩。省、市领导先后作出批示。沙市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整改。

  近日,市委督查室对沙市区内泊湖违规建设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督查。从内泊湖东岸向湖面望去,湖中不见一根水泥管桩。沙市区农林水局执法人员介绍,原在内泊湖湖面违规打下的5000余根水泥管桩,已全部拆除,被拆除的水泥管桩正有序运走。

  今年2月,接到市水政监察支队关于群众举报内泊湖水域有建设行为的通知后,沙市区农林水局水政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系某光伏公司在内泊湖水域违规进行渔光互补电站项目打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施工。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2月10日,沙市区农林水局在现场执法检查、口头要求停工的基础上,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出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和技术勘验,制定拆除方案。

  2月24日起,建设企业开始主动拆除水泥管桩。沙市区农林水局组建拆除工作专班,每天进行现场巡查,督促拆除按方案计划进度按时推进。

  根据《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湖泊保护区内建设与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相关规定,同时,鉴于该公司有主动拆除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2月28日,沙市区农林水局向该公司发送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书》,3月3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限期恢复内泊湖原状,并处10万元罚款。

  6月27日,原先密布内泊湖面的水泥管桩已全部拆除,拆除水泥管桩达5678根。(肖潇、马浩)

来源:荆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