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聘任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二批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的通知
鄂建办[2013]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保障社会公众对行政审批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审批部门和行政审批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热情为基层和企业提供良好的行政审批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新闻媒体、大专院校和社会人士中聘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二批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社会监督员条件
(一)关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工作,热心民主监督工作,有较强的正义感和工作责任心;
(二)熟悉国家关于行政审批或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具有一定的口头、文字表达能力,善于发现、分析和提出问题;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在所从事行业内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敢于反映情况和提出批评意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行政审批社会监督活动,被推荐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五)已被推荐为省住建厅行政审批评审专家的人员不应再推荐为社会监督员。
二、聘任社会监督员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认真研究,按社会监督员候选人条件,慎重推荐人选1名,填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聘任社会监督员推荐表》(附件);
(二)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报厅领导批准后,聘任社会监督员,聘期两年;
(三)将经批准的社会监督员归档建库,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三、社会监督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纠风整纪,监督作风建设。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与省厅组织的行政审批方面的检查、座谈、调研、巡视咨询等活动,收集和反馈社会各界对行政审批部门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客观、准确、公正地提出整改建议、反馈或转交群众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2、廉洁行政,监督审批环境。对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的党风廉政、政风行风建设、依法行政、提速提效、工作纪律等情况具有巡视权、建议权、监督权和质询权,对违规审批、以权谋私、故意刁难等不作为或滥作为行为提出纠正、查处建议;
3、规范管理,监督服务质量。对政务大厅进行动态监督、巡访和检查,随机向群众了解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服务承诺等工作推行情况。对管理不规范、服务不到位等行为提出纠正、整改建议。
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省住建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工作人员予以协助、配合。
(二)义务:
1、积极参加省住建厅召集的社会监督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执行保密规则,遵守工作纪律;
2、认真学习并遵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了解工程建设类资质资格等政策标准、行政审批规则流程等;
3、积极向群众宣传省住建厅行政审批部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有关制度、规定及措施,协助营造行政审批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4、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尽职尽责,不谋私利,不询私情;
5、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应事先征得省住建厅同意,并报告有关情况。
请各地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推荐社会监督员人选,并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推荐表》及其电子文档,于2013年3月22日前报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地址:武汉市武昌中南路12号 ;邮政编码 430071;联系人:周金华,联系电话027-68873497,传真:68873418)。
附件:《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推荐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