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
第51号
根据省住建厅《关于200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结论的公示》(第4号)意见,现对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企业,整改后的检查结论予以公告。
检查结论为降级或取消资质的企业,应于公告之后15日内,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过企业注册地所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回原发证单位;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资质证书直接交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
取消资质的企业由原发证单位办理注消手续,降级处理的企业由原发证单位更换新的资质证书,逾期未办理上述手续的企业,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电话:027-68873071。
二O一O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