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重新登记名单》的通知 鄂建勘[2008]20号
各市、州、直管市建委,林区建设局: 根据《湖北省省外勘察设计单位进鄂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登记备案实施细则》,省建设厅于2008年初,对原已在省建设厅登记备案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鄂分支机构集中统一重新登记备案。各分支机构按照要求申报了登记备案材料,经省建设厅审核,同意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院等21家驻鄂分支机构重新登记备案,本次登记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截止2010年12月31日,各分支机构接本通知后,携带原登记证正副本和出图专用章到省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领取新登记证和出图专用章。 未取得本次登记备案的其他驻鄂分支机构,在原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到期自动失效后,应停止分支机构在鄂承揽勘察设计业务。 二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