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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建设问题及对策浅探

2014-10-16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随着新型城镇化建设向纵深推进,全新的制度设计和操作模式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有:一、难以认定村民委员会出面与村民签订的拆旧建新协议的性质;二、新型城镇化会对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需求大幅增加,但在现有土地政策下土地承包权稳定性差,随着地价的大幅提高会导致违约大量出现;三、面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成员的房屋交易而出现的房屋产权纠纷日益增加;四、村组干部职务犯罪频繁曝出,而对村两委成员职务行为的性质目前认识还不统一,打击针对性还不够强,等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妥善解决,势必会影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良性发展,进而影响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和谐进步,影响全面小康社会的建成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加快推进。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走体制机制创新之路。

    解决上述问题,可从以下体制机制的创新着手。一、当发生村民委员会以自己名义组织实施公告征地方案、补偿安置甚至强制拆迁等行为时,应当允许村民以具有征收补偿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被告对村民委员会的行为与自己没有关系这一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如无相反证据,则推定被告与村民委员会成立行政委托关系,由具有征收补偿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二、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改变现行“生增死减”的土地承包政策,做到以时点划断确定权属之后便不再改动。通过转包、入股、委托经营、土地交易所交易等多种方式允许土地承包权有序流转。三、完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建立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逐步放宽购买对象、购买区域、购买价格,使农民的不动产能够适度流转。在合适时机和一定条件下,将新型农村社区用地整建制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将社区村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四、针对村两委成员的违法行为,应根据其行为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来判定。如系协助,则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立法解释,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追究其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的刑事责任;如系在村组自治范围内在村民自愿募集款项、迁建过程中的职务犯罪,则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对村两委成员收受村民贿赂,违反社区建设规定为其调整房屋位置、多分宅基地等行为,应当认定为商业受贿罪。(肖新征、秦柯)

来源:中国建设报 责任编辑:陈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