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
本网讯 近日,荆门市出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实施意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荆门市房管局表示,将积极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
《意见》规定,全面放开农业转移人口购买经济适用房限制。凡在荆门市城镇工作、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享受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房同等保障待遇,不得以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有自住房而不予受理经济适用房保障申请。逐步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公共租赁房保障范围,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2018年底前实现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城镇居民同等住房保障待遇。
荆门市中心城区之前已将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双创人才”纳入公租房实物配租对象,并放宽经适房申报条件,由原来的市中心城区户籍扩大到具有东宝区、高新区·掇刀区、漳河新区范围内户籍且在中心城区常年居住、生活的都可申请,如持有中心城区居住证(无居住证,但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两年以上)也可纳入经适房保障,实现了住房保障范围全覆盖,解决了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的住房问题。
《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使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到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服务,对荆门市构建“高端有市场,中端有支持,低端有保障”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