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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建筑施工等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2016-12-04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建筑施工等单位应设安全总监
有权对“不安全”的生产决定说“不”

  《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昨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规定,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不安全的生产决定。

  根据条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船舶修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总监有权拒绝执行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决定,有权拒绝下达违章生产、冒险作业的指令,并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此外,今后烟火爆竹的生产经营,还拟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包括生产、经营和运输等环节,烟花爆竹的生产、批发单位也应建立生产、采购、销售档案,并留存3年以上。生产烟火爆竹的单位,不能将半成品委托他人再加工,不能购买半成品再加工;还不能将生产流程中的危险工序,以承包、租赁、联营等方式分散、转移给他人加工等。(彭学武)

来源:武汉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