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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9]89号

2009-05-31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规定,按照建设部《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标造函【2009】22号)要求,现就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申请资质延续。
    二、资质延续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向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企业的书面材料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重点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管机构对企业近三年日常监管的情况、企业网上信用档案信息等,并进行实地核查,提出企业资质延续的初审意见。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将初审意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见附表2)以及企业的书面申报材料报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同时完成网上申报材料的上报工作。
    (四)省建设厅组织对初审意见、企业申报材料等进行审核后公布结果。
    (五)对准予资质延续的企业,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和报告专用章,年底统一到省建设厅换领新的资质证书和报告专用章。新的资质证书和报告专用章有效期:自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请资质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按照网上申报系统要求,完成网上资料申报工作(网址:
http://www.ccost.com):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见附表1,甲级企业一式二份);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一式二份);
    3、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造价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身份证;
    4、专职专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的人事代理证明、企业为其交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企业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并附工商部门出具的近期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6、企业近三年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出具的缴纳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完税证明;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还需出具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的财务审计报告;
    7、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8、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有年检记录的);
    9、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
    10、有关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文件。
    以上第1、第2项提供原件,其他材料需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四、资质延续办理时间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省直各有关企业于2009年7月1日-10月30日将企业申报材料、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甲级、乙级).doc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情况汇总表》.doc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5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