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关于政法机关支持全县综合行政执法的建议
本网讯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既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需要。综合行政执法集多家处罚权于一身,解决了实践中重复执法和交叉执法等一些问题。根据远安县综合行政执法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不足,向县政法机关支持、配合综合行政执法提出相应的建议。
存在的难点
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截至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专门对城管的执法范围予以明确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授权,基本上都是“借法执法”。城管执法仍旧缺乏系统科学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合法性和合理性矛盾的问题,导致实际执法过程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矛盾。
二是缺少执法强制措施。执法手段不足,执法保障不力,城管依法治理举步维艰。目前城管局执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扣缴证件等行政强制措施权,仅集中了行政处罚权,却没有集中相关部门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缺少强有力的执法保障手段,致使作出的处罚决定因没有必要的保障手段而显失力度。比如对侵占人行道违章停放车辆的管理、对有证占道经商的管理等违章行为,只能以教育、罚款和暂扣物品为手段,治标不治本,达不到整治的目的,就难以提高执法效率,从根本上不能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题。执法力度难以与工商、公安、交通等执法部门毗及。在纠正当事人的市容违法行为时,经常遭暴力抗法较多,妨碍公务行为不能得到有力查处,执法行为不得不终止。
三是司法保障需加强。在城管执法中,大案要案很少,多数城管执法案件处罚数额较小,执法人员一般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使违章者抗法有了可乘之机。由于城管执法不具有人身强制权,又缺乏有效的司法保障,在遇到现场纠纷时,极易发生围观、拥堵,执法人员往往势单力薄,孤掌难鸣,有口难辩。在此情况下,不管,降低了城管执法的严肃性;严管,则会激化矛盾、扩大事态。
四是管理对象风险高。城管执法对象主要是下岗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农民等弱势群众,他们大多从事着最简单的商品买卖活动,维持着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其艰难处境极易博得市民的同情和谅解;加之部分违章者自身存在的陋习,使其对城市管理不理解、不支持,甚至抵触,暴力抗法。另外,在查处违法建设方面,存在很大的风险。例如,对已建成的违法建筑查处,由于建筑物价值高,强制拆除对当事人损失大,强制拆除将面临高风险。
五是执法缺乏安全保障。综合执法队伍是行政执法队伍,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有配备自卫的器械。在当前的大力整治社会秩序、加大城市管理力度的情况下,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矛盾较为突出,执法被阻挠、被围攻的问题会时有发生,暴力抗法事件得不到及时处理。
六是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一是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制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这就难以正常开展对日常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与监督,造成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的漏洞。二是行政执法部门的同一办案人员既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又负责提出或做出案件的处罚决定,这种查处一条龙,无任何监督制约的执法行为,不仅不利于保证案件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也不利于廉政建设。三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除少量被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或由法院进行审理做出判决外,那些大量未被复议或审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却长期得不到复核和审查,这就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那些不当或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四是执法与否、执法好与坏都一样,缺乏对执法行为的考评机制。
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和改善行政立法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希望中央出台法律后,县法院和法制部门及时请示上级针对涉及乱搭乱建、乱采乱挖、乱停乱摆、乱堆乱放、乱排乱烧、乱贴乱挂、乱砍乱伐、乱甩乱丢、乱猎乱捕、乱涂乱画10乱自由裁量权出台指导意见。
二是密切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发挥联合执法的功效。综合行政执法不仅要密切与公、检、法的配合,还要加强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配合与协调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更要通过认真研究法律、法规,寻找其中的契合点,协调各职能之间的执法力量,克服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联合执法,解决一些长期积压的难题。
三是建立司法保障体系的原则。借鉴部分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建立城管公安协同执法机制。公安队伍是增强城管执法威慑力和预防暴力抗法事件的有效手段。城管公安协同执法,既可对违章者形成震慑,又可随时调处城管执法中的各种纠纷,避免恶性案件发生。同时,可与法院联合成立“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执行庭”,专门对拒不服从城管行政处罚者实施强制执行,快速稳妥地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执行难问题,切实维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严肃性。
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将立法与执法监督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并且运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方法以及采取的手段,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确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督察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制度;建立重大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五是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在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需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县法制办、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对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加强培训,并予以现场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