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从公积金新政看变化
6月9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咸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就激活贷款、放宽提取等方面作了明显调整。
在贷款方面:
一是降低了首付比例,由原来的30%降低到20%,扩大公积金贷款群体,激发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热情。
二是调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0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是启动装修贷款,最高额度15万元。
四是新增异地购房贷款。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本地缴存职工异地购房也可在咸宁市申请贷款。
五是延长购房申请受理时限。职工购买首套房,由原来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申请贷款,延长到自购房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贷款。
六是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限。由原来还清贷款需满两年才能再次申请新的购房贷款,修改为还清贷款后可立即申请新的购房贷款。
七是增加受托贷款银行服务。完善受托银行的考核办法,改进受托银行的服务水平,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
在提取方面:
一是租房提取。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按照每年1万元租金标准提取。每年办理提取手续一次,办理提取手续满6个月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是还贷提取。对办理公积金或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当年缴存的公积金,可一次性提取用于还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当年提取总额不超过还贷总额);对用房产抵押担保办理公积金和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可一次性全部提取公积金余额(保留1个月缴存基数)。
三是异地购房提取。自2015年起,异地购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四是家庭代际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主要成员新购自住房,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五是特困提取。缴存职工、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扣除单位报销或医保支付部分);职工下岗、提前退休、低保家庭都可全额提取。
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管理,支持缴存职工购建住房和方便办事,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法律、法规,我市继去年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作出调整之后,今年又进行新的调整,旨在力推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孙海泉)
来源:咸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