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统计局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统计文[2009]34号
各市、州、县统计局、建委(建设局):
为了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我省建筑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效益情况,进一步提高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部门与建设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和完善互为补充、协调高效的统计协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在全省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筑业统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部门间的协作和配合
1.定期提供企业名录等信息。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年年度结束前,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辖区内全部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名单、资质等级、企业地址及变更等信息资料,以利于统计调查任务的及时布置和统计报表的收集。
2.共同督促企业上报统计信息。各级统计部门要将迟报、错报、拒报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名单及时提供给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共同检查、督促建筑企业上报统计报表数据,确保上报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各级统计部门同时要将调查汇总定案的建筑业统计年报、季报等相关的统计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现统计资料共享。
二、加强统计报表管理
1.按时上报统计报表。各建筑企业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编制统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统计部门报送纸质或电子报表。同时根据省建设厅的要求登录“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季报年报管理系统”从网上报送。特、一级建筑业企业还应按建设部要求,在网上填报“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表”。
2.将统计报表与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相结合。从2009年起,各建筑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取消暂定或到期办理资质证书延期时,需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已上报经统计部门审核盖章的统计报表和“建筑业企业统计报表报送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未按要求提交、上报的或拒报统计报表和报送情况登记表或报表数据失真、报表数据与申报资料不符的,按报送资料不全处理,不予受理。同时对建筑业企业评先评优工作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报送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三、依法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及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有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各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统计工作。
各级统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将不定期联合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对于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漏报统计报表数据或者伪造、篡改统计报表数据的企业(单位),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建设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强化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建筑业统计工作,要加强对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统计人员的培训,要高度重视统计基础工作,制定建筑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具体要求,促进建筑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各建筑业企业必须设置专职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或者稳定的兼职统计人员,要建立健全基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原始台账、进度台账、历史资料、统计报表、数据信息化管理等制度,理顺内部统计工作渠道,确保按时、准确完成统计部门、建设部门部署的年报、季报、月报及其他专项调查任务,坚决杜绝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