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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元年”该从何算起

2008-06-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在人类世界里,这是最起码的道理,是社会共识,即使司法体系不支撑,民间道德体系也会很明确地遵守。可这样的道理用到环境上,似乎就不成立了,在有些地方,欠了环境债,可以不还钱,杀了环境里的生灵,可以不偿命。

    浙江杭州萧山区有位40 多岁的妇女叫韦东英,她从2003年底开始就持续举报发生在本村的环境污染,强烈要求身边的“南阳化工园区”搬迁或“零排放”。有一天,一位副市长托人带话给她,说这个园区再让他们污染三年,三年后我们一定让这个园区搬走。韦东英听后回答说:如果一个罪犯对公安局的人说,你让我再犯三年罪,三年以后保证让你抓我,公安局会怎么办?

    这几年,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上似乎是抓得紧了,有人甚至认为,今年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国家环境保护部喻示着“中国环保元年”出现了。而从2007年起推出的一系列绿色政策,似乎又表明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孤军作战,而持续地有了银行、保险、证券、商务、税务、监察等部门大军参与进来,组成了强大的绿色政策经济同盟军;而2008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环境信息公开,更是让环境保护部门有可能得到全社会的共同支持。一座全社会力挺环保,全社会力挺环境保护部门的高山巨岭,似乎正在隆起。

    然而你细审这些政策,似乎都失之软弱。此时,欢呼我国环境保护“元年”,似乎仍旧有些过早之嫌。

    那么什么才是真正的标志?我想,就是“欠债还钱”的原则要在环保领域开始实施。大概要做三件事,一是要确立生态伤害罪或者环境污染罪,各地法院要勇于给环境受害者立案,让环境施害方得到应有的惩罚。第二是把资源成本和环境伤害成本全部纳入产品和消费的成本。第三就是开始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让“无告的自然界”,有公益的人或者机构替其要求健康权和复壮权,因为环境保护说到底是对自然界的保护,而自然界一定要在人类中寻找到代言人;它们受到伤害的时候,施害者也要给予赔偿,要承担伤害罪过。

    可几乎中国所有的法院都对环境诉状敬而远之,让环境受害者求告无门。虽然各种污染事件一天要发生好几起,但极少有受害者的权利得到基本的保护。

    要进行环境责任追究,就要能够对环境施害者的行为进行定性、定位和定量,只有当人知道自己要偿命,要还钱的时候,躁动的心才可能安分下来,野蛮与疯狂的行为才可能转型。我们是该狠下心来,划出一个有罪和无罪的“时间元点”。

    更难的问题是,中国的许多排污标准非常宽松,不管是省标还是国标,都是宽松得让人惊讶,企业捧到桌面上的检测数据,个个都证明其排污口早已“达标排放”。可就是这些达了标的污水、废气、废渣,拥挤到自然界中,叠加在环境里,仍旧是剧烈的污染源和伤害力,这时候,你又如何找企业去算污染罪过?

    因此,中国要真正进入“环保元年”,要做的事太多了。要画时间线,要重新确定排污标准,要明晰环境污染罪,要设立生态法庭,要给资源科学定价,要正确核算环境伤害成本,要尝试环境公益诉讼,这一点点一滴滴,不做出个模样来,不抢挖个周转场地来,就仍旧是在很宽松地保护着环境破坏者,而不是保护环境。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