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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省城乡因灾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紧急通知

2016-08-1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6〕261号

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
  为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因灾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全省住建领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计划>的通知》(鄂建文〔2016〕52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鉴定标准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农村因灾受损房屋安全鉴定参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执行。
  二、规范鉴定操作程序
  各地房产部门要对城市因灾受损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同时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监管、检测等单位,抽调技术人员,对未纳入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因灾受损农房进行鉴定。城乡房屋安全鉴定应有两名以上的鉴定人员参加,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填写《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详见附件)。
  (二)检测验算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采用仪器测试和结构验算。
  (三)鉴定结论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鉴定结论划分为非危房、危险点房、局部危房和整栋危房,分别对应A、B、C和D级。
  (四)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应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根据鉴定结论,在《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上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五)出具报告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2004年局部修订)的样式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应按照《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的样式要求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按时完成鉴定工作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时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涉及应急鉴定的,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及时完成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
  (二)落实鉴定文书报备和审查
  城市和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应分别将签字盖章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报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村镇管理部门备案。对拟出具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及时分别报市州房管、村镇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审查工作由市州房管、村镇管理委托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三)杜绝违规鉴定行为
  城乡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的安全状况,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对其出具的鉴定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不依法报送鉴定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规范鉴定资料存档
  凡涉及城乡房屋安全鉴定的原始资料,如:鉴定文书、房屋新改扩施工图纸、图片资料、初始调查表、构件勘查表、检测验算资料、综合评级资料,备案资料等均应立卷建档,作档案保存,保存期不低于20年或房屋灭失后10年。

  附件:房屋安全鉴定现场勘查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6年8月17日


附件下载:鄂建办〔2016〕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