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化解建设领域不稳定因素
本网讯 做好维稳综治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关键。近年来,该局始终把维稳综治工作作为“保稳定”的重要工作来抓,作为进一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一个重要抓手,较好地维护了建设领域的社会稳定,促进了城乡建设的平稳发展。当前,全县建设领域任然存在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急需认真分析原因并加以解决。
一、当前全县建设领域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及产生的原因
2011年以来,该局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9件,调结67件,调结率为97%;共收到信访件58件。经分析建设领域主要存在的矛盾隐患有:
(一)规划区范围内个人零星建房问题
近几年,按照县城总规和《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县政府加强并深化了县城规划区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规划的编制,通过规划指导城市建设、整合资源,促进城镇化发展。在以上规划的控制下,规划区范围内个人零星建房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都想在原宅基地和已有空地上建房,势必造成个人建房与规划相违背;另外加上原来县城个人建房就没有统一规划安排集中建设。这些原因导致县城规划区部分建房户思想上想不通。若处理不当,这些建房户就有可能引起上访。经统计,仅2012年,要求建房的共有300多户。经审核,对符合建房条件的190户及时核发了“工程规划许可证”。另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建议进入农民安置区的120多户给予答复和解释,占申请建房总数的40%左右。
(二)房屋拆迁安置问题
随着该县旧城改造和工业园区建设的需要,2003年以来,房屋累计拆迁面积已达2.47万M2,涉及123户拆迁户,在这些拆迁安置中,曾多次出现过阻挠拆迁,无理纠缠补偿安置的事件。随着旧城改造和工业园区以及新城区建设的深入推进,一些不稳定因素必然存在,回顾过去、分析未来,主要表现在:一是个别拆迁户对城市的建设与发展在思想认识上还存在着差距;二是安置房的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满足安置户的需要;三是个别拆迁户为谋求更大的拆迁利益,主观上存在有意刁难。以上原因存在,若处理不当,就会引起上访闹事。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的拖欠总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并随时都可能暴发出来不稳定隐患,特别是在每年元旦、春节、9月1日开学之前,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多发期,该局一直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这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单位的一件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上访事件,都会同劳动部门及时进行了协调和处理。经统计,近三年我们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共6起,分析原因,主要是:一是建设单位的思想上认识不足,严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不能及时的兑现农民工工资,这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原因,也是最主要的因素;二是建筑市场的违法分包问题,导致建筑市场的混乱,也是拖欠工资的温床;三是长期以来,形成了在节假日付农民工工资和工程完工结算工程款的习惯,这是拖欠工资时间长、数额大的主要原因。四是一些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
(四)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管理问题
近几年,城区住宅小区房屋质量,特别是鹏程时代、海天凤凰城的商品住宅房,连续暴露出购房户反映新购房屋施工质量存在一定质量缺陷。经调查分析,造成因为质量问题上访增多的主要原因:一是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工程质量难以做到全过程监控。房屋建筑工程实施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而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任务是监督参建各方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工程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监督的方式、方法彩通随即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监督面小,难以暴露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全部质量问题。二是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作作风不扎实,不善于化解矛盾,对购房户最初提出的质量问题不闻不问,不是积极的正面应对,而是采取拖延逃避的办法久拖不决,使矛盾激化,导致购房户通过上访来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三是部分购房户因房屋装修工艺落后出现一些问题,而误以为是房屋建筑质量问题。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问题
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住房制度管理的新模式,目前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县各单位目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各类开发小区公共部位的维修基金已按规定征收,但今后如何加强小区的人防、物防、技防也是值得进一步思考的。特别在:如何处理好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关系;如何加强对物业的监督;特别是主管部门如何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好小区的公共利益,这些若处理不当,势必妨碍了小区的和谐。
二、从源头上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
从稳定的概念来看涵盖的内容比较宽泛,其中包括人文、政策、法制、治安、市场、环境等等,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从群众反映的问题看绝大多数是有道理的,胡搅蛮缠的毕竟的少数,不能片面地认为群众上访就是“刁民”、“闹事”。你热情接待,就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紧张情绪,即便一时解决不了,群众的苦恼和情绪也能得到相应的宣泄和化解。不能用简单生硬的做法强行拦截处置上访群众,或者粗暴回绝。人民有意见,必须让他说出来,否则,矛盾激化,后果将不堪设想。有发展就有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就会出现,这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因为社会就是在社会矛盾不断解决中发展和进步的,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唯一途径。
(一)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强化维稳预警工作
从源头上化解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治本措施之一。何为“源”:水流所出处。在矛盾起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出现问题随时解决,不能等到矛盾聚集到一定的时间瞬间爆发,那时的裂变是非常大的,同时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处理起来就很难。大力加强第一道防线建设,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预警工作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上来。一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近几年,造成群体性上访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有新的政策出台、有些工程上马或有些征地开发后而产生的负面效应估计不足,对由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应对起来感到措手不及。建立重大决策及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十分必要,以保证由此而产生的负面效应达到未雨绸缪。二是变被动应付要求为主动解决问题。我们说“凡事预则立”。所谓“预”,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讲,也就是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在“下访”中听意见,找办法。下访时听到的和群众上访时反映的内容差不多,但气氛却大不一样,解决问题的效果也大不一样。被动解决问题,群众的十件要求你解决了七件,他还不一定满意;而主动了解群众困难,哪怕只是解决了一件举手之劳的小事,群众往往就对我们非常感激。当然,我们能为群众解决多少问题就要努力解决多少,但采取主动态度最有利于问题的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群众也会谅解。三是在实事求是基础上塑造“诚信机关”。缺乏诚信,是一种社会现象。在政策上缺少连续性或变幻不定,朝令夕改往往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在承诺时是真诚的,但没有想到问题的复杂性,后来才发现无法兑现。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引发新的矛盾。四是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在以往有的地方处理群体性事件时,经常走的是一个怪圈,先是漠视群众利益,看到问题极力回避,实在躲不过去就应付,不从根本上解决,造成群众上访量升高,矛盾向省、市聚集,直到媒体曝光,领导批示,造成很被动的局面,才不惜代价地解决,包括对合理不合理的要求都接受,只求能够息事宁人,对上交代。这种前倨后恭、前严后宽,都不符合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的原则。而打破了政策和原则的做法,势必引来新的攀比,埋下更多隐患。
(二)进一步完善“大调解”工作机制
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矛盾纠纷的社会,关键是要建立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多元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六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大调解”机制。一是排查工作。各单位、各项目负责人要督促相关人员对所负责的领域,定期进行矛盾纠纷实时动态排查并及时上报,实现对矛盾纠纷的动态监控。二是接待受理。在局办公室设信访接待窗口,对群众要求调处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进行统一登记。三是分流指派。对受理或者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根据其性质、类别,进行汇总梳理或直接调处,或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相关股室和单位。四是综合协调。对涉及多个股室和单位的矛盾纠纷,由分管信访的领导和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或部门进行联合调处。五是检查督办。定期通报分流指派后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进度和调处结果,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根据督查结果,向局党组提出奖惩建议。六是衔接处置。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拓展对接范围,完善衔接机制,加大调处力度,不断增强“大调解”的功能与实效。
(三)强化管理,将稳定工作纳入规范化的轨道
按照矛盾纠纷的性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调处中要以疏导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为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调处后,要防止出现反复,注意做好巩固工作。一是强化稳定工作目标管理。将稳定工作列入重点工作之一,与各二级单位签订责任状,纳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二是各领导干部“下访”抓稳定。领导干部主动深入到所包企业、项目了解情况、开展调研,有利于化解矛盾。按照“五个一”的调处工作要求,提出调处对策,落实化解措施。三是实行维稳联动。对于疑难和突发案件,协调有关部门采取现场办公、联合办案等办法,及时加以解决。四是坚持依法治稳。从群体访看,多数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非理性的行为方式。其中突出表现为:有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采用手段的不合法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自发行动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致使问题十分复杂,一旦应对不当,就会激化矛盾,造成极端性事态。对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欧打谩骂工作人员等行为,要申请公安部门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打击。五是严格执行稳定工作“一票否决”。对工作不力或隐瞒情况,酿成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四)大力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好的工作作风会产生好的效果,不好的工作作风只能让工作受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决非偶然,它暴露出我们的一些干部作风漂浮,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淡漠群众利益,忽视群众诉求,听不进群众的意见,离群众越来越远。我们要深刻反思,在转变工作作风方面狠下功夫,敢于直面矛盾,敢于面对群众,敢于下深水,找问题、化矛盾,访疾苦、送温暖。要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坚持开门接访,主动接访,让群众话有地方讲、理有地方说、气有地方出、冤有地方申,反映的问题有地方解决。要动真碰硬地解决问题,一个一个抓好落实,问题不解决不放过,群众不息访不放过,事态不处置不放过,绝不出现推、拖、绕、躲等不良现象。
(五)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借助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重点宣传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深化区域性、行业性依法治理活动,提高各类经济主体和广大公民的法治意识与道德素养,引导广大群众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反映诉求,在全社会营造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谭思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