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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的通知

2011-11-1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文[2011]186号

各市城管(执法)局,荆州市、十堰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为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法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进一步适应我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需要,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拟于今年第四季度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环卫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环卫条例》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省厅决定成立《环卫条例》立法后质量自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党组书记、厅长李德炳任组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善谋任副组长,厅法规处、城管处及各市州城管局(住建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城管处,由冯家清兼任办公室主任,李新俭、周裕波、冯其林、雷慧莉等为办公室成员。
    各地要充分认识《环卫条例》开展立法后质量评估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挑选熟悉《环卫条例》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掌握立法目的、原则和重点的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并尽快投入到自评工作中。
    二、明确指导思想
    按照省人大的安排部署,在2006年我省首次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立法的基础上,借鉴近年来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对《环卫条例》中有关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等进行自评。通过开展立法后质量自评,认真总结《环卫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断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环卫条例》的立法质量,为推动我省城市环卫管理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三、掌握方法内容
    本次自评,拟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座谈讨论、实例剖析、定量与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各地应重点把握下列自评内容并形成自评分报告。
    (一)相关条款是否公正合理、可行,是否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相关条款的群众知晓度如何,贯彻落实情况如何,配套规范性文件或配套措施是否制定到位。
    (三)相关条款的实施效果如何,取得哪些社会、经济效益,有哪些成功经验。
    (四)相关条款在实施中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哪些是工作上的问题,哪些是制度设计上的问题,对地方立法有哪些启示。
    (五)相关条款是否适应当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否需要修改完善。
    四、突出自评重点
    省人大明确下列内容为本次自评重点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环卫条例》其它条款存在制约因素或制度设计上的问题,也可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条 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
    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
    餐饮经营服务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和处理餐厨垃圾。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设市的市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教育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对执法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规范市容环境卫生巡查制度、投诉和举报的受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设立专线电话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
    五、把握工作进度
    各地应在2011年12月16日之前完成自评及自评分报告起草工作。我厅在分析、研究各地自评分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环卫条例》立法后质量自评报告,于12月31日前呈送省人大城环委、常委会法规工作室。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人大的领导支持,加强与当地人大常委会城环、法规等工作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必要时可商请其共同开展《环卫条例》自评工作。自评分报告起草结束需征求当地人大有关部门意见后再行上报。
    (二)各地“关于《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后质量自评分报告”传真及电子版,应在2011年12月19日之前传送我厅城市管理处。
    联系人:李新俭、武晶晶;电话/传真:027-68873488;电子邮箱:
lxj20072205@163.com。QQ:664507046。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本厅法规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1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