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10]25号
宜昌、十堰、恩施、荆门市建委: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园林城市创建活动,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湖北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改稿)》(鄂建文[2005]78号),我厅决定对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进行复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2007年命名的咸宁市、恩施市、来凤县、京山县和2008年命名的房县、长阳县等第四批省级园林城市。
二、复查方式
采取专家现场考核方式进行,专家组由有关城市建设园林部门、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的专家、教授组成。
三、复查时间
2010年6月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复查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省级园林城市命名后的城市绿化工作和巩固提升园林城市所开展工作的情况汇报;
(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以及实施情况的说明;
(三)园林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化情况说明(绿地建设与养护管理、大环境绿地建设、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化等有关资料及指标);
(五)城市公园、游园建设和管理情况的说明(各类公园、游园、居住区公园的建设管理、科研等有关资料);
(六)城市主要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城市棚户区、危旧房 改造情况;
(七)城市园林绿化法制建设和行业管理情况的说明(包括园林绿化融资情况等有关资料)。
五、复查结论
复查合格的,保留“省级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省级园林城市”称号。
请被检单位对照《湖北省省级园林城市标准(修改稿)》(鄂建文[2005]78号),将命名以来开展城市绿化和巩固园林城市所开展的工作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和总结,发扬成绩,整改不足,不断巩固和发展园林城市创建成果,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抄送:恩施市、来凤县、京山县、房县、长阳县建设局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0年元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