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市州动态襄阳正文

保康:拟出台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

2017-11-28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本网讯 张燕陈娜报道:为切实加强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城乡村(居)民个人住宅建设,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保康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该县实际,拟出台《保康县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在县中心城区(镇)或乡、村规划区范围内,城乡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等建设活动,都要遵守有关规定。城乡居民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或宅基地批准文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环境保护、林业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可以申请个人建房。符合下列五个条件之一的城乡村(居)民,应当以一户为单位申请个人建房:一是同户常住人口中子女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3平方米,需要扩建的;二是按照城乡规划调整宅基地,或者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未实行房屋安置或者货币补偿、其所在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未撤销并且已纳入近期城市建设规划,或者原有住房所在区域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灭失或者经依法评估认定为易发自然灾害区域,需要易地新建的;三是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不能保证房屋使用安全,需要在原址翻建的;四是符合分户条件并已分户、无宅基地需新建的;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