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分批验收的通知
鄂建函〔2017〕10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有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安排,2018年对我省进行整体验收。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17年底各县(市、区)必须达到验收条件,逐一验收.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大投入,强化责任,完善以“户分类、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为主的工作体系。全面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提高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水平。2017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率达到90%以上,确保我省明年通过国家整体验收。
二、验收对象和时间
验收对象:所有涉农县(市、区)。
验收时间:6月30日前完成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荆门市、鄂州市、随州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整体验收;12月31日前完成襄阳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恩施州、潜江市整体验收。
三、验收内容
按照《湖北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鄂建文〔2016〕47号)有关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达到“5有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希望各地高度重视,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建立长效机制,以优异的成绩迎接验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