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09]320号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房产局:
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为全面掌握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现状,提高建筑节能科学管理和决策水平,现就做好2009年度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筑能耗统计的范围和内容
1、范围:全省范围内县(区)以上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含区政府所属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
2、内容:建筑基本信息及建筑各类能耗数据(详见附件1、2)。
二、工作程序
1、调查摸底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对统计范围内的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调查摸底,列出建筑物清单,并建立数据库,及时补充和调整符合统计范围的建筑名单。
2、宣传发动
各地要积极宣传建立建筑能耗统计制度的重要意义,宣传有关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增强社会各方面对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争取各单位的积极支持配合。
3、组织填报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成果主要包括《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见附件1)和《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统计表”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筑业主填写,填写过程中,建设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帮助和协调解决有关能耗统计技术问题,并对各单位填报的数据采取抽样的形式予以核实,在此基础上,建设主管部门填报“汇总表”。
建筑能耗统计成果采取逐级汇总和逐级报送的方式,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建筑能耗“统计表”和“汇总表”(含电子文件)报送我厅,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其中,省直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统计工作按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紧急通知》(鄂管发〔2009〕9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工作要求
建筑能耗基础数据,是制定建筑节能政策,开展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依据。开展建筑能耗统计,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的基本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能耗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这项工作。具体工作中,要加强对建筑能耗统计人员的培训,提高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杜绝谎报、瞒报现象。对不按要求报送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的单位,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通报。
各地在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人:彭艳琴 唐先国
电 话(传真):027-68873349 027-68873087
附件:
1、《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表.xls》
2、《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基本信息及能耗统计汇总表.xls》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七日
抄送:本厅房产处、设科处,省墙革节能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12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