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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通知

2017-09-27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燃安办〔2017〕1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武汉市城管委:
  为及时准确掌握了解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分析研判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更好地决策部署推进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现就报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的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报送情况
  根据《省安办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鄂安办〔2017〕71号)要求,今年7月份省城镇燃气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统计表,要求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每月6日、16日、26日对本地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治理情况进行统计报送,但从各地报送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个别城市报送不够及时,过时限不报送;二是部分城市对重大事故隐患把握不准,要么填报没有重大事故隐患,要么把一般事故当做重大事故填报;三是多数城市在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处罚、联合联合惩戒失信企业、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栏中未有填报数据等问题。对于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各地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大治理专项行动,正确研判全省城镇燃气安全形势,扎实推进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工作开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城镇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分类
  城镇燃气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后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可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1、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包括煤气中毒,下同);
  2、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隐患:
  1、可能造成10人以上或者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市州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300天以上一年以下、投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隐患:
  1、可能造成3人以上或者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内的重大影响、整改时间在180天以上30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四)四级重大事故隐患是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隐患:
  1、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
  2、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内的重大影响、且整改时间在30天以上180天以下、投入资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有关要求
  (一)要树立正确填报观。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填报工作,树立正确隐患问题填报观。填报隐患问题和执法处罚多,不代表这个地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经营企业)平时没有做工作,问题非常突出,反而说明他们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敢于较真;填报隐患问题和执法处罚少或没有隐患问题,并不代表这个地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经营企业),工作成绩就突出,安全形势就一定好,恰恰说明这个地区(经营企业)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不深入,要牢固树立没有隐患问题就是最大隐患问题的思想认识观。反过来,一段性的隐患问题也不要盲目夸大,要实事求是填报。
  (二)要认真甄别细心填报。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依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分类对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逐一进行分析甄别,对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挂牌督办、认真治理并及时填报;对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执法处罚、联合联合惩戒失信企业、问责曝光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等内容要认真对待,实事求是填报。
  (三)要及时报送。各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按照要求,于每月6日、16日、26日前将本地区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并及时报送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对各地安全生产大检查填报工作情况将适时进行通报。

  联系人:省住建厅城建处  屠犀
  电  话:027-68873406
  邮  箱:
1724992296@qq.com

  附件:全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湖北省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