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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007-01-11 08:41:02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1231日签署第483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并于20071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这一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这一决定对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做出修改,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此外,还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目前在土地保有环节征收的惟一税种。此次修改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目的是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