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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制改革面前还有许多道坎

2013-05-30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开征房产税增加了应税住房购买者的持有成本,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炒作心理,但对抑制高房价能否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尚无定论。此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在上海、重庆启动房产税试点,但从实施效果来看并非尽如人意。因此,我们想说的是,房产税涉及公民的重要财产权,不能为了某种短期需要而仓促推出。

  征收范围:确定针对增量房屋

  国务院近日批转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2008年以来,国务院在批转发改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相关文件中,均提及房地产相关税收。综合历年的表述可发现,从2010年起,文件明确使用“逐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说法,而此前的表述多为“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未明确提及房产税。

  业内人士表示,高层针对房产税的表态渐趋明确,说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路逐渐明晰。尤其上海、重庆于2011年初启动房产税试点之后,推广该税种征收的大趋势日趋明朗。

  《意见》虽未明确房产税试点的时间表,但市场普遍预期试点很可能在下半年扩围。

  由于房产税是已有税种,不存在开征的法律障碍,但在房地产相关税种尚未整合的情况下,房产税的开征有凭空加税之嫌,导致一些业主的反对。

  权威人士对记者表示,出于试点顺利落地的考虑,房产税征收已确定“向增量开刀”的思路。该思路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增量住房进行征税,不会覆盖存量;二是在划定人均免征面积的基础上,对超出部分征税。

  目前,虽然不同城市拟定的房产税试点方案不尽相同,但“增量征收”将是普遍原则。湖南某地税务系统负责人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当地七、八成的城市家庭拥有两套及以上房屋,如果向存量房开征房产税,将遭遇居民的反对。

  叶檀:推进房产税并非抑制房价这样的蝇头小利

  由于探讨房产税的背景是房价大涨,社会普遍的误解是,房产税是抑制房价的短期举措,与限购没有什么本质区别;房产税是因为某些地方土地财政捉襟见肘,政府为了维持地方财力推出的与民争利之举。如果房产税建立在这样的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在推进过程中会受到各方强烈的抵制,而土地财政扩张、土地出让金大涨,会使地方政府失去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动力,房产税将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

  房产税的目标必须清晰,推进房产税并非抑制房价这样的蝇头小利,有两个远为重要的任务:一,建立地方财政来源的长久通道,逐步退出土地财政;二,建立正确的激励机制,让多购房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逐步退出行政色彩浓厚的限购限价举措。房产税是立足于长远、理顺制度的基础税收。

  卖地生财从根本上摧毁了合法合理的税收体制,严重增加了中国的信用风险与金融风险。不要说有的城市已经无地可卖,就是有地可卖的城市也应该逐渐减少土地财政的重要,回归税收常态。

  房价上涨较快、土地储备较少的城市,政府推出房产税的积极性较高,较有可能成为房产税新的试点城市,但这并不意味着土地储备较多的城市,就可以长期维持目前的土地财政,这对中国经济的未来极端不利。只要房产税试点地区取得成功,只要在各种不同类型的区域摸索出房产税的征收办法,大面积推广的时候就会到来。

  我国处于城镇化的关键时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几十年,现行的户籍制度将取得重大突破。以户籍制度为牢,限制本国国民在其他地区购房是野蛮而不可持久的,一旦地方户籍改革取得突破,限购政策也将成为无本之木。只有房产税,能够让多占用社会资源、多购房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政府何必管居民的资金是拿来买房、买地还是买车,每个人都有自由使用资金的权利,只要建立正确的税收激励机制,一切问题将迎刃而解,行政手段都可退出经济舞台。

  推进房产税改革需过三道坎

  关于房产税,当下一些观点很流行,如完善地方税制、替代地方土地财政等。所谓把房产税打造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的重要收入来源在短期内还不具备条件,这也与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的战略要求相违背。当前,房产税的主要作用在于抑制房价,调节收入分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逐步推开房产税改革还需过三道坎。

  一要明确开征房产税的目的。为什么要对个人自用住房征税,一定要对老百姓说清楚。有两点老百姓是可以接受的:一是让占有房产多的人交税,占有越多,交税越多;二是抑制住房消费上的奢靡,节约住房和土地资源,将房产税的收入用于保障房建设。这实际上是对住房消费行为的一种调节,也具有对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作用,一定程度上还可抑制住房投机。

  二要评估开征房产税的公共风险。对个人或家庭征税,其社会风险很高。比如过去房改之后的这部分群体,可能除了房产外没有其他太多收入来源,还有一部分人是贷款买房,可能连还贷都相当困难,对他们征房产税势必会遭到阻碍,甚至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如果实施普遍征税,就要完善相关的制度设计,如评估规则、救济制度、合理返税等制度。

  三要考虑征管能力。税制的功效要真正实现,依赖于征管能力。房产税面向家庭征收,是对征管的一个极大挑战。每个家庭的房产情况不同,征收机关必须上门一户一户地去核实、评估、征缴,加上人口流动,其工作量之大将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能力有限,短期内无法做到普遍开征房产税。从这个角度看,房产税定位针对少数人的住房调节税,可以大大降低房产税征管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从正在进行的重庆、上海两地的房产税征收试点来看,有两条重要经验:一是两地试点只针对少数人,没有引发大的问题,说明两地改革的定位是可行的。二是两地根据自身城市特点,因地制宜制定方案,采取了不同的起征标准。重庆针对高档住房征收,分每户100平方米和180平方米两种起征点。上海只对增量房征税,起征点为人均60平方米,同时,两地都考虑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给予免税面积扣除。这种定位主要是发挥房产税的住房消费调节作用。也正因为这一点,房产税在上海和重庆的试点没有在实施中引发社会震动,也没有受到社会公众的抵制。未来房产税的征收,应以此为基础,中央制定整体框架,地方在框架内因地制宜细化操作。这样,就可以尽快扩大到全国。(来源:中国建筑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