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巡查工作的通知
鄂建办【2014】78号
为贯彻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落实质量责任,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决定在全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及建筑市场监督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范围
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点是保障性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二、督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巡查内容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管职责,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情况;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情况;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投诉的查处情况等。
2、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包括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工程实体质量。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二)建筑市场巡查内容
1、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责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施工许可审批发放情况。
2、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举报投诉的查处情况。
3、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着重检查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不规范签订报备合同、肢解工程、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出借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超资质和超执业资格承揽工程、劳务用工不规范等九个方面行为,同时检查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教学情况。
三、巡查方式及安排
(一)企业自查。从即日起至4月25日,在建项目参建各方主体对照质量检查用表(见附件)和《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附表进行自查自纠。除项目自查外,企业有关管理部门还应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出的隐患、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帐,分析原因,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保证整改效果,4月3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企业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应根据在建项目质量状况,定期组织检查,督促项目加强质量管理,严格过程控制,检查结果要形成文字记录。
(二)市、州检查。5月20日前,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辖区直接监管的工程做到全面检查,对下辖县(市、区)工程质量、市场行为进行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厅。
(三)省厅督查。省厅将分期分批组织对各地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在建工程实体质量和市场行为及企业自查、市州抽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将直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工作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地要按照省厅要求,迅速部署,指导下辖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全面开展质量和市场行为检查工作,要广泛组织并督促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派专人对企业和项目自查进行督导。同时,要抽调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的同志组成工作组,保质保量完成本地检查工作,真正做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全面覆盖,突出重点。各地在检查对象上,要做到全覆盖,特别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老楼危楼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数检查,同时要突出对问题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检查。在检查内容上,要以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和九方面市场行为以及农民工业余学校建设为重点,严扣细查,排除隐患。
(三)严厉查处,认真总结。各地要严格按照标准开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实施跟踪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严厉查处。要利用媒体及时公布检查结果,扩大工作影响力和检查威慑力。同时,要认真总结分析检查成果,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
各地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检查、巡查书面总结请于5月25日前分别报省建管局和省质安总站。
联 系 人: 省 建 管 局 江益东 027-87362256
省质安总站 张 巍 027-67120972
027-67120970(传真)
附件:质量检查用表.doc
2014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