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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调查的通知

2014-06-13 00:00:00 |  湖北省建设信息中心 | 

鄂建办[2014]148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
    2013年12月我厅转发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鄂建办[2013]264号)。截至今年2月底,只有7个县上报了共17栋代表建筑、13名传统民居建造工匠,尚有96个县(市、区)未上报,且已上报的成果中尚存在内容不完整,缺少相关照片、资料及工匠数量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充完善已上报资料
    已上报的传统民居补充调查要按评审表(附件)的要求对传统民居类型、传统民居代表建筑以及工匠信息中需要补报的内容组织补充调查,补报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开展逐县(市、区)调查
    未开展调查的县(市、区)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传统民居建造技术初步调查的通知》(可在厅网站下载)要求,进行传统民居类型、代表建筑和建造工匠等内容的普遍调查,不留死角,如某县(市、区)确无传统民居,需出据说明。
    三、几点要求
    一是高度重视传统民居建造技术调查工作。传统民居建造技术是传统民居文化遗产的核心,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和民间智慧的结晶,凝聚着中华民族建筑技术的精髓。面对传统民居及其建造技术在快速消失的严峻形势,必须尽快开展对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的调查、整理、记录工作。
    二是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协调沟通。省厅已成立传统民居保护专家委员会和工作组,并将派出工作组赴重点地区协助当地住建部门共同推进调查,充分发挥部门组织优势和专家专业优势,提高调查质量。各地在调查过程中要主动与当地文物保护单位沟通和协调,也可以组成联合调查组共同调查,充分利用他们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合理利用相关资料,在减少人工成本的同时还可提高效率,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加强与指导调查的专家组沟通联系,住建部工作组湖北省专家组长为北方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杨绪波老师,电话:13601202915;省工作组专家组长是湖北省文物局、省政府文史馆研究员祝建华,电话:13907156965。
    三是做到调查全覆盖。初步调查中我省只有7个县市上报了资料,其余96个县(市、区)均没有上报。按照住建部的要求市辖区也在调查范围之内,争取每个县(市、区)都要登记上报,确实没有传统民居的县(市、区)要写出文字说明。各地要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传统村落调查工作,组织专班逐乡镇摸底调查,确保民居类型认定准、代表建筑登记全、建造工匠不漏人。其中咸安区要重点调查“鄂东南院落式民居”;宣恩县重点调查“鄂西南苗族石屋”;樊城区重点调查“鄂西北明清四合院式民居”;大悟县重点调查“鄂东北天井式住宅”;沙市区重点调查“鄂中南穿斗式砖木民居”。
    四是按时完成调查。根据传统民居建造技术统一工作安排,各地要在2014年7月15日之前将调查结果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报送厅村镇处,并将填报的信息录入到“传统民居信息系统(
www.mohurd.gov.cn/czjs/index.html)中。我厅将组织专家对各地传统民居调查结果进行分类认定,要素不全的将退回重新补报,最终的调查成果将与传统村落保护等相关工作统筹考虑。
    五是确保调查质量。调查的各类表格填写要完整准确,特别是“传统民居类型调查登记表”、“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表”各要素要填写完整,其中每一类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数量不少于5栋,填写传统民居代表建筑调查登记表。需提供照片的要注明拍摄对象或内容,图片大小不小于5M,分辨率不低于200dqi。

附件:传统民居初步调查上报材料补充项目评审表.pdf(发相关县)

联系人:省住建厅村镇处  付建国 
电话: 027-68873038  
                      


2014年5月30日